然而今天還是不小心發生事故,我走在主線道、和一台從外側想切進來發生擦撞,因為兩車平行所以車損是只有我的右後照鏡撞斷,其他部份都沒事。
因為正好卡在進和建國高架匯入的匣道入口,對方車主也有很有誠意說他會負全責,希望我們私下到修車廠處理就好,於是我車前車後拍了兩張照後,就和對方約定下重慶交流道後,去民族東路上修車廠問報價。但因為對方跟我車跟丟的關係,最後我還是開到濱江街的濱江小隊報案。
重點來了。在報案的過程中,我把照片和行車記錄器影片交給承辦員警,其中有一位年約二十多歲的員警看完影片後,很不客氣地教訓我起來,問我「你有沒有看到有車要切進來」、「你為什麼不讓」、「你這樣開也有問題啦」之類的。對我而言,我是來報案的,而且是非對錯在我和對方之間也沒有爭議,不懂為何要在這裡被你大小聲教訓,我質疑回去後、還他放話說「我講話方式就是這樣啦」、「不滿去督察室檢舉去我啊」。後來事故的對方也來到濱江小隊,我們和另一位真正的承辦員警表示雙方同意和解,簽完和解書後離去到修車廠處理。
故事還沒完,因為讓我值得上來打這一篇不只是這種言語/態度問題。到修車廠後,敝車雖是台14年老米漿,但修後照鏡不是幾千塊可以打發,所以修車廠老闆還是建議對方有保險的話,備個案讓保險公司來理賠會比較好。我也覺得老闆有道理,而且重點對方是有誠意負責的,所以就和對方再回到濱江小隊重新備案做筆錄。一開始仍然由原來承辦和解的員警來做筆錄,就快要完成我的部份時候,那位少年仔員警跑來,要原承辦員警讓開位子,由他來做筆錄,這動作從我的角度來看,實在意圖明顯。接著他就像詢問犯人一樣,用挑臖的語氣問我很多細節,邊問還邊講說「筆錄就是要做詳細啊,不然被稽核或保險公司抱怨怎麼辦」,但事實上他問的那些問題和我的答案,在印出來最後我的筆錄上也沒有真的打進去,幾乎和原承辦問的一樣。
接著開始做對方的筆錄。當對方嘴裡說他不小心沒注意時,這少年仔反而引導他說是有看到但來不及吧。至於對方違規從主線道外側超車的問題,淡化說是因為開始縮減車道才切入吧之類的,我當場冷冷說了一句「不知道是在做對方的筆錄還是員警自己的筆錄」,少年仔也沒在怕繼續用他的方法引導。我決定為了自保,開始用手機錄音,大概錄了二十多秒吧,被一個經過的員警看到,要求我停止並刪除,否則有違反個資法問題。我說我沒有錄到任何人的臉或姓名,如果仍有違反個資法後果我也願自負,而且很幸運的是,我已經錄到對方直接向少年仔表明,「他有看到我的車在旁邊而且他是要讓我先進去匣道的,只是不小心滑太靠近就擦撞到」,到時候對方筆錄沒出現這句就知道有人在搞鬼。終於,少年仔的氣焰不再,就只是請我離開現場到外面等,怕我再繼續錄影。
當然我不知道最後對方筆錄內容如何,對方出來後其實也一直緩頰說那個少年仔的口氣不好,但沒有惡意。這句話和一開始幫我承辦的那位員警,當我們走到警局外看車損時,那位員警也是主動對我說一樣的話。我後來沒有在濱江小隊裡向督察室檢舉,因為這些言語/態度問題是沒有證據的,而且檢舉了我也不覺得會有什麼實質處理,到不如回家打出這一篇發洩我的鳥氣,順便讓有緣看到的觀眾,建議一下有沒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那不相信我以上所說的、認為我有故意隱瞞事實的,就當笑話看吧。

<補充>
我後來想了想,還是具名去投了局長信箱,萬一後續保險理賠真因為這員警的筆錄不實而有問題,我會去告這個員警。雖然我也不知道錄音能不能當證據,反正就依體制內先申訴,之後還有什麼變化再跟各位分享。
<20190930補充>
以下是督察室回函: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2019/09/11使用本局首長暨違規申訴信箱線上服務,提及今天9/11在濱江小隊報案時,受到該單位某員警教訓1事,茲答復如下:
首先,對於○○○先生(小姐)關心、支持警政工作表示敬佩與感謝。
台端於108年9月11日11時33分許,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與對造當事人商討自行和解,相約前往修車場途中,該車不知去向,遂向本大隊汐止分隊濱江小隊(下稱濱江小隊)報案。當○姓員警會同台端檢視行車影像後,確實針對「撞擊前是否有注意該車行進動態、屬違規行為,可利用行車影像檢舉、若當下禮讓且注意車前動態更可避免事故之發生,更不用花這麼多時間」提出質疑、訓誡。
當x姓員警製作台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時,詢問有無補充意見時,台端回應:「我想要把今天在警察局這位警察開始的教訓,寫在筆錄裡面」。○姓員警隨即回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教訓你」,頃刻警民雙方發生言語激辯,期間○姓員警以魯莽的口氣,回應台端對其不滿的質疑,事後雖獲諒解,仍違反勤務紀律。
因○員發現談話記錄表內容應增修,逕自接續進行訪談。稍後○員製作對造當事人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又未能針對現場道路環境,提出詢問,確以該車變換車道有無打方向燈,有無使用車內或左右後視鏡查看是否即將撞上等情狀詢問,對製作紀錄表擔任紀錄人或詢問人應行使職權發生混淆,應檢討改進。
綜上所述,本大隊○姓員警受理交通事故,對台端駕駛行為,未能委婉、謙遜建議,又於製作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時,使用非必要、專業用語,核有失當,特此致歉。本大隊將依規定議處並加強教育訓練,敬祝 健康快樂。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以下是我對督察室回函的回覆:
1. 雖然現在都有行車紀錄器協助釐清事故發生經過,但這不代表員警光看影片就可以去"判決"對錯或責任。最起碼在表達自以為"善意的"質疑或訓誡之前,先聽完雙方車主陳述當下的狀況,或許可以多發現影片不足以證明、或者可能是自己看影片時,忽略的問題點或原因。
2. 除了故意外,沒有人想製造事故去浪費自己的時間和金錢,會發生事故就只是"意外"。所以請不要叫民眾去犧牲自己應有的路權去禮讓他人,除非○姓員警能證明自己是個聖人,什麼事都委屈求全。也不要叫民眾說事後再去檢舉,因為檢舉交通違規不是民眾的義務,反而針對這些經常有違規發生的地點,加強取締才是警察份內的工作。
3. 這次衝突擴大的主因,對我而言是在於"已經發生嫌隙""已經產生偏見"的○姓員警,可以任意要求原承辦x姓員警讓開,來做他所謂的"筆錄增修"。套一句○姓員警自己說的,"若當下禮讓不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嗎?"所以這邊也想建議貴局,未來若已知某員警針對一案有非專業、情緒性處理行為時,應由其他員警介入主導,不應放任該員憑自己意思作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