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 違規記點的新聞

有些問題 想請教一下

1.相較於警方直接攔停舉發的(可確定違規行為人,記點記在違規行為人身上)
但如果是經民眾檢舉的違規 無法判定違規行為人是誰 只有車牌要如何記點?

2.承上 民眾檢舉的違規 在汽車因看不到行為人 但機車上看的到行為人(粗略的辨識如 性別)
所以只要車主資料 推論符合違規照片中的騎士 記點就會記在機車車主身上嗎?
這樣想想感覺記點的方式 會因為汽、機車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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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較於警方直接攔停舉發的(可確定違規行為人,記點記在違規行為人身上)
但如果是經民眾檢舉的違規 無法判定違規行為人是誰 只有車牌要如何記點?
所有違規記點 只要是舉發的一律沒記點 因為沒有行為人,

2.承上 民眾檢舉的違規 在汽車因看不到行為人 但機車上看的到行為人(粗略的辨識如 性別)
所以只要車主資料 推論符合違規照片中的騎士 記點就會記在機車車主身上嗎?
這樣想想感覺記點的方式 會因為汽、機車而有所不同....
同上
demo1234 wrote:
看了一下 違規記點...(恕刪)
逕行舉發會記點的違規,會記在該車牌號碼上,我的機車車牌就被記過闖紅燈3點(家人騎的)
02933 wrote:
會記點的違規,會記在...(恕刪)


主要車主有駕照的話就會被記點
如果車主無駕照的話自然就沒人可記

記點是吊扣駕照,要有駕照才能記點

(所以現行有駕駛人登記制度,過戶、復駛,都要登記有駕照的駕駛)

-------------------------------------------
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駕駛人登記:需帶有效之駕駛執照)

就差新領牌登記...
tda123456 wrote:
主要車主有駕照的話就會被記點


車主不會被記點
逕行舉發的違規不管來幾張罰單,車主的駕照都不會有事
除非玩太大直接被扣牌啦

被攔停的就乖乖的被扣點吧
J.Fla wrote:
版上一篇近日熱門文章...(恕刪)


都不會被記

目前只有營業大客車實施逕行舉發會記點,業者需提供歸責實際駕駛人資料
J.Fla wrote:
是誰被記


會寫該項違規應該要被扣幾點
但是只要你罰單上沒有被登記行為人的話
通・通・都・是・寫・好・看・的・沒・有・任・何・用・處
02933 wrote:
會記點的違規,會記在該車牌號碼上...(恕刪)


再請問一下

記在車牌上 有任何處罰嗎? 像是半年6點會吊扣駕照一個月之類的

如果沒有的話 那記在車牌上的意義為何?

另外記在車牌上的也是半年就會歸零嗎?
沒個準~

你去問監理機關也問不到答案


線上查罰單,都會寫有記點,但實際上不知道記在哪?

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85條看來,逕行舉發是要記在車主頭上,車主收到罰單和記點之後,再由車主自行去辦理歸責轉移。


但是「聽說」你去申訴,就代表承認車子是你開的了,所以申訴失敗的話,違規點數就會出現在你的駕照上



第 85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
該其他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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