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9月初管區送來了一張通知單,我想說地檢署的效率真,這麼快就開始偵辦啦!

但越看越不對勁,因為上面寫著花蓮分局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 WTF,我竟然變被告...
打去警局問,到底是甚麼案子被告,只說網路上發文,再追問細節... sorry 偵查不公開,你來了就知道。
後來去花蓮警分局作筆錄,才知道原來告我的是某位法官的合法代理人告我妨害名譽、加重毀謗,理由是我罵了他的判決書



由於警察局在電話中不肯告訴我到底是哪件事情被告,所以我去應訊的時候也沒準備任何資料。
不過當警察把證據一拿出來,我馬上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不得不說,偵訊的問題還真的滿具誘導性的,如果有主觀犯意,很容易被套出話來

又過了一個月,這回換檢察官開偵查庭.
我把資料備齊,當庭呈上去,檢察官只問了我兩個問題不到10分鐘就結束了

再過兩個月,終於收到這份通知書. 只是不知道對方會不會去聲請再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