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請教各位先進,小弟朋友在2019年10月發生汽車追撞車禍,我方全責,對方當天說胸悶有就醫,我方出險理賠,對方汽車維修需三個禮拜,且對方自稱是業務,需每天用車,搭的計程車費用很高,代步費由我方支出租車一個月的費用,再來對方稱才開10個月的車子撞成這樣,修好也不敢開了,要求事故後車價損失,對方車子好像2018的車,這部分鑑定該找哪個單位鑑定?對方要求由我方支出鑑定費用及鑑定後因事故車價損失費用,後續又搬出她主管說,車禍後心情都很不好,因車禍不敢再開那輛車,事故車要賣掉再買新車,竟開口要我方補貼賣事故車及買新車的差額,並說要不是我方撞他們,也不需有這些事情衍生!
我方很有誠意要解決,已先墊租車費用及拖吊費用給對方,車輛也已修復且安全無虞,也同意鑑定事故後車價損失,但對方似乎無限上綱了,是否該讓對方告上法院等判決呢?請教各位先進,
一、代步費用但非營業車,是否可以要求租車?
二、對方車輛事故後修復並無影響安全性,鑑定車輛因事故跌價損失之鑑定費及差額的要求,是否合理?
三、因事故而對方稱再駕駛該車心裏毛毛的,不敢再開該車,而要換新車,但對方車齡也是近新車,且賣舊車買新車費用還要由我方補貼,這部分合理嗎?
四、若對方堅持自己的要求,不肯退讓,對方當日雖有就醫,但無外傷,回診幾次就結束了,但在談理賠時,就又說頸部還是會痛…是否請她提告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