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優先應該建立嚴謹的規範,說明直行優先的合法範圍,而非無限上綱。
直行固然有優先路權,然而用路人也有信賴保護原則的保障,
用路人行車時當然可以假設路上的車輛遵守合法速限行駛,
那麼,如果被超速行駛的直行車撞到,
到底是直行路權優先,還是信賴保護原則優先?
這就是法規應該定義的地方,
而不是任檢察官、法官、事故鑑定委員自由心證。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真的是一堆鬼扯的自己(恕刪)
+1
以前上課有提到過,不管是綠燈(沒有左轉燈號的路口)左轉,或是從沒有號誌的支線道進入主線道,判斷能否開出去的唯一依據就是當駕駛開出去時,主線道或是對向的車子需不需要因為你而剎車。如果駕駛開出去對方沒有剎車,會過不去的話,那就不應該開出去。到底來車有沒有超速,當下駕駛不見得看的出來,但是能不能不仰賴對方剎車來讓自己安全通過,駕駛人應該要能夠分辨。
就算是國外公路警察,停在公路中間抓超速的時候,沒有測速器的話也是要等橫向的車子通過眼前才能夠判斷是否有沒有超速。當車子從遠方朝自己開過來的時候,是很難判斷有沒有超速的。
日常生活中,有多少車子提前左轉/截斷對向車流/提前進入主線道,強迫對向/橫向來車剎車,讓自己可以通行?
如果要拿特斯拉跟女童的事故來討論,請問摩托車都有看到來車而停住了,那輛轎車開出去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