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什麼規定需要減速? 第93條第2款: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當時他還停在雙黃線後,騎到大概他前面才突然開出來,不是不讓,反應不及。 你可需要提供影片證明你反應不及例如你已經到了他旁邊才衝出來的影片不然單就你提供的圖跟你的描述你已經看到他那台車開出來了你應該要減速並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目前看起來應該會是他7你3吧,他是支線必須禮讓你所以會被列為肇事主因目前保險公司公認的肇責就是無肇事因素VS肇事原因 0:10同為肇事原因 5:5主因VS次因 7:3初判表通常不會寫明肇事主次因,除非是尚未發現肇事原因,才會是無肇事原因單就你的初判表看就是他主因你次因,雖然沒有明寫,不過看文字大概猜得出來保險公司也會這樣認定。除了上訴通用的比例外其他的比例,像是9:1 、 6:4都必須是法官個案判斷
萬惡黑貓 wrote:第93條第2款:行經(恕刪) 感謝大大。想問的是,路口沒有減速跟我在這個雙黃線擦撞,兩個有什麼因果關係?我在路口有無減速到這個雙黃線都是可以正常速度行駛的。再者,對方往右看的視線整整有兩、三百公尺能注意並禮讓,用路口未依規定減速來當作我的肇事責任,是否不合邏輯?以上小弟拙見,不知道大大怎麼想?
19777 wrote:感謝大大。想問的是,(恕刪) 路權比較大不代表沒責任,在車禍鑑定委員會上,委員多數也會確認雙方的距離來判斷有沒有反應時間。假設對方沒路權,可是從影片或雙方描述彼此的距離看起來,都認為有路權的人實際上是有反應時間可以做出預防動作的,通常就會被認為負有注意義務。我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舉例,道路速限50,A車雙黃線違規迴轉,B車直行在自己的車道內因為A車違規迴轉撞上,如果B車距離A車有200~300公尺遠,車速沒有超速的情況下,B車應該可以煞停或迴避,卻沒有做,通常會被認定有應注意未注意的肇事責任(白話說就是你明明看到了不閃還撞上去),被列為次要原因。但假設B車距離只有20公尺,A車突然迴轉過來,在沒有超速的情況下反應時間也不足以避免車禍的發生,A車就要負完全肇事責任,而B車免負責。所以不是有路權就無敵了,這樣說明不知道大大有沒有明白?
萬惡黑貓 wrote:路權比較大不代表沒責(恕刪) 感謝大大。不過經詢問警察及附近住家,這個地方是沒有監視畫面的,實在是苦於無法證明對方是突然開出來而我反應不及。但相反來說,也疑問為何沒影片證據的情況下,能給我個未依規定減速的肇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