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車不是無敵星,之前台南BMW試乘車,撞ALTIS的車禍已判決。

直行車不是無敵星,之前台南BMW試乘車,撞ALTIS的車禍已判決。


BMW試乘車撞ALTIS,我在現場
台南BMW業務超速撞TOYOTA致一死多傷肇責檢方已作出見解!

之前這場車禍,轉彎車ALTIS是否有肇責,在01引發眾多討論,後發現法官判決書已出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


(判決書甲是ALTIS,乙是BMW)
若乙自小客車以120 公里/ 小時行駛速率估算,當甲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西側停止線時,乙自小客車行駛位置還在路口東側停止線之東110 公尺以上,在此期間永華路 二段西向車道又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故甲自小客車駕駛人羅○○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並未違反「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因中央警察大學之鑑定結果係先分析 肇事現場情況,再進行事故現場重建、影像記錄鑑識解析、兩車運行軌跡鑑定、兩車碰撞地點與碰撞型態鑑定,進而分析本案事故原因以得出責任歸屬之結果,自較為翔實完整而 可採取,是堪認告訴人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而賠償金似乎超過一千萬。

又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羅○語、羅○豪達成和解,同意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告訴人 羅○語、羅○豪各新臺幣500 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賠金)
一般道路開到時速120 km發生事故很難沒有責任。

Red Bull Racing Honda
直行車本來就不是無敵星星,因為還有連帶其他違規,

例如: 直行闖紅燈、直行逆向、直行超速、...諸多不及備載

是正常直行沒有任何違規才擁有最高路權。
aa11zzxx wrote:
直行車本來就不是無敵(恕刪)


只要超速,一定有責任。

因為超速就是一種違規。

現場沒有測速設備,只能用時間與距離換算,

因為開到130以上,就算換算有誤差也逃不了超速的事實。

也就是人眼測速器絕對是有用的,尤其是有撞死人的時候。
這案子不難懂,因為撞死人了,也超速,就不是直不直行救得起來的。
套句簡單的邏輯:就算對方違規轉彎,直行車就可以撞上去嗎?
照以往的經驗,責任有大小,不是全有全無
妖精狩獵者 wrote:
BMW試乘車撞ALTIS...(恕刪)


現在就等蘆洲那場特斯拉撞三菱的車禍判決了
我覺得最好是能明確的定義哪裡才叫"路口",常常看到一堆人離交叉路口還大老遠,然後一直拿著為了"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而制定的法條說事...
Arch.Gabriel wrote:
我覺得最好是能明確的定義哪裡才叫"路口"


早就定義好了

交通部62.07.14.交路字第12815號函

要  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用語釋示:
本  文:
(前略)
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
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
(後略)



交通部67.05.18.交路字第05341號函

一、劃設有停止線而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之交岔路口應自停止線起
算。
二、一般交岔路口未劃設停止線,又無裝設號誌燈,其路口範圍通常
係指人行道白線或路面邊線之延長或連接線所圍之面積。(交通
部67.05.18. 交路字第0五三四一號函)

之前01網友爭論的是,轉彎車ALTIS有沒有肇責。
很顯然法官認為,BMW當時遠在110公尺以上,所以沒有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問題。
chang2520 wrote:
早就定義好了

(前略)
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
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
(後略)




呵呵,的確是有,但目前似乎許多判決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上,並未依照這個定義來認定,即使轉彎車已在路口,而直行車尚未符合"行駛至交岔路口",但只要直行車離路口不是太遠,轉彎車通常還是被認定為當下應禮讓直行車,我想這也是為何這類事件常常會有爭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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