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是: 我朋友開車經過十字路口時 有輛車闖紅燈 我朋友為了閃躲他而撞上路旁的圍牆車頭全毀...
事後有報警,有目擊者也有對方車號,可是警方卻說就算找到對方也只能開對方闖紅燈的罰單...是這樣的嗎?
想請問的是警方是想吃案嗎?還是真的是如此?就只能這樣自認倒楣了嗎? 請各位指點 謝謝
看有沒有必要提出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
關處理。
若你朋友有受傷
可引用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民事部分
可引用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kennyfish wrote:
只要有監視器或人證能...(恕刪)
kennyfish wrote:
因您朋友行經路口仍要有減速的動作,
一定要強調:車速慢,但對方闖紅燈,雖有留意,但對方超速,所以反應不及,為避免造成更大傷亡,只好....
不過,過程真的很麻煩..........
這在下有不同意見
近幾年已經有(有關燈號的)判例, 撞上闖紅燈者, 不再需要負責! (就算超速, 也只是補開超速罰單)
(責任歸屬100%在於闖紅燈者, 因為沒有闖紅燈就沒有車禍!)
因為"信任"原則, 駕駛需要信任號置的管制!
(當我在報紙看到這樣的判例時, 心中大喜, 台灣法律終於有在進步!)
想想看, 要是通過綠燈的路口, 還要像過無柵欄平交道一樣, "減速"(停)..看..聽...., 那路口保證塞爆!
只有直白沒有婉轉, 如有不禮絕非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