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重型機車
B:行人
事情發生經過:
A在外側車道,B違規穿越雙黃線路段,自內側車道進入外側車道(由A視角是左至右),遭A撞擊。A左側有公車一台,幾乎跟公車平行(在公車車身中段),B自公車前方數呎走出,A主張B在死角因而閃避不及。
結果:A受傷,B死亡。
車鑑會是B全責,A無肇責(反應不及),B家屬要再議但被打槍,刑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再議高檢也維持原處分。
B家屬不服,再提民事訴訟,主張車鑑會報告未細究B是否真的在公車死角,希望成大再鑑定(之前已向高檢聲請成大鑑定被打槍),並求償兩百多萬撫慰金。
A收到起訴書,也決定反訴B的責任,求償醫藥費50萬及精神撫慰金(原先並未向B家屬提及)。
B方觀點:從側面店家監視器看起來似乎應該要有充分時間反應,而且一條人命再怎樣A也該賠個幾十萬。而且車鑑會的反應時間似乎是從後車監視器看到為準,不等於A實際看到B的時間(但A沒有行車記錄器)
A方觀點:從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猝不及防,況且車鑑會跟刑事結果都對他有利。A方認為,B所提及金額扣去強制險已出險金額,根本賠無可賠,相反A的醫藥費B方都沒有賠償,因此認為A勝算極高。
A方調解表示:退一萬步,B家屬所提賠償金額,就算成大再鑑定有肇責,頂多算次因30%,250*0.3=75,扣去強制險根本就沒了;相反的A的損失80*0.7=56,所以B家屬至少要賠50萬才願意和解。而且A不認為自己有過失。
請問A跟B誰在民事訴訟中勝率較高?(以得到任意金額賠償當作勝方)
uxtdp wrote:
A:重型機車
B:行人
事情發生經過:
A在外側車道,B違規穿越雙黃線路段,自內側車道進入外側車道(由A視角是左至右),遭A撞擊。A左側有公車一台,幾乎跟公車平行(在公車車身中段),B自公車前方數呎走出,A主張B在死角因而閃避不及。
結果:A受傷,B死亡。
車鑑會是B全責,A無肇責(反應不及),B家屬要再議但被打槍,刑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再議高檢也維持原處分。
B家屬不服,再提民事訴訟,主張車鑑會報告未細究B是否真的在公車死角,希望成大再鑑定(之前已向高檢聲請成大鑑定被打槍),並求償兩百多萬撫慰金。
A收到起訴書,也決定反訴B的責任,求償醫藥費50萬及精神撫慰金(原先並未向B家屬提及)。
B方觀點:從側面店家監視器看起來似乎應該要有充分時間反應,而且一條人命再怎樣A也該賠個幾十萬。而且車鑑會的反應時間似乎是從後車監視器看到為準,不等於A實際看到B的時間(但A沒有行車記錄器)
A方觀點:從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猝不及防,況且車鑑會跟刑事結果都對他有利。A方認為,B所提及金額扣去強制險已出險金額,根本賠無可賠,相反A的醫藥費B方都沒有賠償,因此認為A勝算極高。
A方調解表示:退一萬步,B家屬所提賠償金額,就算成大再鑑定有肇責,頂多算次因30%,250*0.3=75,扣去強制險根本就沒了;相反的A的損失80*0.7=56,所以B家屬至少要賠50萬才願意和解。而且A不認為自己有過失。
請問A跟B誰在民事訴訟中勝率較高?(以得到任意金額賠償當作勝方)
就我個人判斷A應該也是因為視線死角(被公車擋住)導致沒有反應時間故撞上B,所以A零造責
但是在民事裡,通常死者為大(台灣就是如此),A較難贏
Four wheels move the body,Two wheels move the sou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