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惡意逼車,想請01的各位大哥大姊幫一個忙

01的各位大哥大姊你好

針對最近社會上發生的惡意逼車行為
我在政府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系統提出了案子
內容是
為了維護用路人生命與財產安全
希望政府能比照日本
將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規範

目前案子已通過檢核階段
正在附議中

只要有5000人附議
政府公部門就會針對這個提議有所回應

但目前附議連署人數相當不樂觀
希望各位大哥大姊能幫忙參與附議
並讓更多人知道這個議題並加入附議
急需要各位大哥大姊幫忙附議
並幫忙使這個資訊散布出去

惡意駕駛人在馬路上橫行
惡意逼車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我們每個用路人都會受此威脅

惡意逼車事件可能會發生在我們
或是我們親友身上
事關每個用路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在公益性上
我們不該對這個議題視而不見
我們如果挺身而出
社會就能有所進步

整個附議過程
從申辦帳號、手機認證、到完成附議,並不會花費太多時間
希望各位大哥大姊能幫忙

附議網址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893b4ac-21cb-4d43-97af-f5322d3daba9
相關資訊:
https://www.nippon.com/hk/news/fnn2020063057676/
文章關鍵字
這個網站幾乎是廢了
幾個話題都是官方說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10/1127660.htm

"任何政府不喜歡、不想做的就給你打官腔搓掉,遇到政府想做的才拿此平台的附議背書,就結果來看根本無傾聽民意的用途,早已淪為民眾自爽之用,不如快快廢除省一筆經費。"

所以....
公投夠多人表達意見了吧?
結果呢?
何謂惡意逼車行為???
是由誰認定?是誰說了算??
是檢舉人認定?還是警察認定?
警察並非檢查官,並非法官如何定罪?
根本就是擾民的行為,要被檢舉者沒事常跑法院嗎??
浪費司法資源嗎?如果認定沒罪,那檢舉者要不要被控誣告?
頭腦有問題,才會提出這種刑事責任
惡意是什麼概念?惡意的名詞定義是?主客觀是?光名詞定義就沒輒了,要怎麼放到刑法,你要不要先把刑法讀熟再討論
as05006 wrote:
01的各位大哥大姊你...(恕刪)


惡意逼車怎麼判定啊
有些人自己開車有問題都不自覺 照樣開自己的..
例如常常看到開中線的 被開外線80的超車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甚至外線70-80 中線一起併排...
要後車(大車)怎麼辦?
逼車很容易了解,就算"善意"逼車好了
應該要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dMNyZIURd4&ab_channel=CarBoundCyclistUK
還有逼腳踏車的,美國警察主動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9_jxEr_JA&ab_channel=KevinSelagea
as05006 wrote:
01的各位大哥大姊你(恕刪)


這種東西沒什麼屁用了
還有這種事沒什麼見不得人的
就別用免洗帳號了
林朝洋 wrote:
何謂惡意逼車行為??(恕刪)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日期:108-11-14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鄉民報到 wrote:
惡意是什麼概念?惡意(恕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重機騎士於台88線快速道路行駛時,遭路肩超車的一輛小貨車撞傷,造成全身多處擦傷。警方經過勘察,認定小貨車確實有惡意逼車的行為,目前已將小貨車駕駛移送法辦。惡意逼車有可能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讓法操分析給您聽。

怎麼樣算是危險駕駛?

在刑法之前我們先來談談行政罰上的處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就有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該條所規定的行為將會被吊扣駕照,若因而肇事則是吊銷駕照。該條第1項第3款便明文「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款所指的就是惡意逼車這種惡劣行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而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除損壞或壅塞道路等公眾往來設備外,若是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的危險者,也是本條的適用對象,不過「其他方法」到底是指哪些行為呢?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實務的見解,「他法」指的是除了損壞、壅塞外,所有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4號判決)。該判決中提到任意變換車道、蛇行疾駛都符合構成刑法第185條的要件,而這些行為也正好是被道交條例第43條所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基本上我們就可以藉由道交條例所列的行為作為判斷依據,不過終究還是要以實際情況為認定,妨害公眾往來並不僅限於這幾種行為態樣。

有涉犯殺人罪的可能!?

逼車除了會造成交通上的危險外,《法操》認為這甚至可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在法律的認定上,就算不是一心想要造成某件結果,但是當自己對於結果的發生能夠有所預期且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時,算是故意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光從行車紀錄器的截圖就可以看出來,小貨車違規從路肩超車,一般人應該都知道在快速道路上違規行駛是很有可能發生車禍的。況且他這次逼車的對象還是相較於汽車體積小、重量輕的機車,一但摔車很有可能造成騎士直接被捲入旁邊的聯結車車輪,更不用說被後方的車輛壓到造成嚴重死亡結果的可能性。在具有這些認知的情況下仍然惡意逼車造成騎士摔車,因此小貨車司機的行為足以被認定為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行車的速度越快時,發生意外所造成的傷害也越嚴重,所以政府才一再的宣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這種罔顧人命的危險駕駛行為更是不可取。再考慮到事後小貨車駕駛竟然反嗆是機車騎士擋路,可見其對於自身犯行毫無悔意,呼籲承辦本件案件的檢察官應明察秋毫、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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