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的各位大哥大姊你好
針對最近社會上發生的惡意逼車行為
我在政府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系統提出了案子
內容是
為了維護用路人生命與財產安全
希望政府能比照日本
將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規範
目前案子已通過檢核階段
正在附議中
只要有5000人附議
政府公部門就會針對這個提議有所回應
但目前附議連署人數相當不樂觀
希望各位大哥大姊能幫忙參與附議
並讓更多人知道這個議題並加入附議
急需要各位大哥大姊幫忙附議
並幫忙使這個資訊散布出去
惡意駕駛人在馬路上橫行
惡意逼車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我們每個用路人都會受此威脅
惡意逼車事件可能會發生在我們
或是我們親友身上
事關每個用路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在公益性上
我們不該對這個議題視而不見
我們如果挺身而出
社會就能有所進步
整個附議過程
從申辦帳號、手機認證、到完成附議,並不會花費太多時間
希望各位大哥大姊能幫忙
附議網址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893b4ac-21cb-4d43-97af-f5322d3daba9
相關資訊:
https://www.nippon.com/hk/news/fnn2020063057676/
林朝洋 wrote:
何謂惡意逼車行為??(恕刪)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日期:108-11-14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鄉民報到 wrote:
惡意是什麼概念?惡意(恕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重機騎士於台88線快速道路行駛時,遭路肩超車的一輛小貨車撞傷,造成全身多處擦傷。警方經過勘察,認定小貨車確實有惡意逼車的行為,目前已將小貨車駕駛移送法辦。惡意逼車有可能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讓法操分析給您聽。
怎麼樣算是危險駕駛?
在刑法之前我們先來談談行政罰上的處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就有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該條所規定的行為將會被吊扣駕照,若因而肇事則是吊銷駕照。該條第1項第3款便明文「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款所指的就是惡意逼車這種惡劣行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而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除損壞或壅塞道路等公眾往來設備外,若是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的危險者,也是本條的適用對象,不過「其他方法」到底是指哪些行為呢?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實務的見解,「他法」指的是除了損壞、壅塞外,所有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4號判決)。該判決中提到任意變換車道、蛇行疾駛都符合構成刑法第185條的要件,而這些行為也正好是被道交條例第43條所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基本上我們就可以藉由道交條例所列的行為作為判斷依據,不過終究還是要以實際情況為認定,妨害公眾往來並不僅限於這幾種行為態樣。
有涉犯殺人罪的可能!?
逼車除了會造成交通上的危險外,《法操》認為這甚至可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在法律的認定上,就算不是一心想要造成某件結果,但是當自己對於結果的發生能夠有所預期且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時,算是故意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光從行車紀錄器的截圖就可以看出來,小貨車違規從路肩超車,一般人應該都知道在快速道路上違規行駛是很有可能發生車禍的。況且他這次逼車的對象還是相較於汽車體積小、重量輕的機車,一但摔車很有可能造成騎士直接被捲入旁邊的聯結車車輪,更不用說被後方的車輛壓到造成嚴重死亡結果的可能性。在具有這些認知的情況下仍然惡意逼車造成騎士摔車,因此小貨車司機的行為足以被認定為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行車的速度越快時,發生意外所造成的傷害也越嚴重,所以政府才一再的宣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這種罔顧人命的危險駕駛行為更是不可取。再考慮到事後小貨車駕駛竟然反嗆是機車騎士擋路,可見其對於自身犯行毫無悔意,呼籲承辦本件案件的檢察官應明察秋毫、勿枉勿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