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汽車一直行駛在機車優先道上
是否可以用第47條舉發 ?
還是只能用第45條 ?
後行車紀錄器有錄到汽車駛出並行駛機車優先道
前行車器錄器有錄到朝機車優先道一直飆過去且超越前方等紅燈之車輛
但沒有錄到汽車由機車優先道駛入原行車路線...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正想問這個問題....
像這樣大家都在等排隊
汽車為了節省時間 直接開入機車優先道行駛
以後是否都可以用第47條去舉發 ?
這樣應該也算右側超車吧 ?
還是說因為是多車道所以只能舉發第4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