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ckeygene wrote:可悲....都念到大(恕刪) 現在的大學生...很多都"不大學生"了!!(要放寬心, 遇到這種屁孩級的我都把他們當猴子看!看久了你還會發覺...你還會想丟幾根香蕉給他們吃)
kigsoam wrote:這個真的respect(恕刪)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022開頭就違規示範?真的諷刺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六、車廂以外載客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hockeygene wrote:可悲....都念到大學了,法治觀念還這差,難怪有屁孩這稱呼 可悲!“法治”的觀念國中高中就有教了,結果你還搞錯定義。人民不守法頂多叫沒法律觀念,沒素養。政府不守法才叫沒“法治”。例如沒法源規範的區間測速設備。沒水準的用路人被你用錯誤定義的“法治觀念差的屁孩“來罵,你又算那種觀念哪種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