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違停所造成的意外傷害不見得比較輕微,如何界定何為「惡性違規」在執法上有其爭議性“,是的,之前看到限縮的15條,印象中應該沒看錯”併排停車”竟然沒直接列入(經常看到紅線還併排的...),這什麼跟什麼,最惡劣的檔路狗不能檢舉那還”檢舉”什麼,難道去刁難什麼不小心跨線,或一時不小心忘了打方向燈丶那種非主觀上惡意違規的一般用路人!?我一點也不反對限縮,也不認為浮濫刁難是”正常行為”,不過列出來的限制,絕不能像自己從未在路上真正開車之腦震盪的豬,搞不清楚就民調一下持有駕照的用路人最賭爛丶又認為哪些是最危險惡劣的違規行為(其實真正列出來並沒有很多),集中火力打擊那些真正引發眾怒的惡性違規,這樣才可以儘可能避免浪費警力,以及部分被檢舉人認為被過分刁難的民怨;惡劣違規的本就該全力舉發加強加倍重罰,而有些違規初犯可以開勸導單糾正即可,若再犯再裁罰,我想這樣大多數人應該都比較可以心服口服,也免得政府落個藉機搶錢之口實;至於那個什麼王...對付他最好的方法,就是完全置之不理讓他的樓快速自沈;
我想有一點法律素養的公民絕對知道不可隨便限縮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要限制民眾檢舉項目,基本上不可能的!因為檢舉任合違法違規的事,不是基本的公民權利嗎?你可以不檢舉,罵檢舉,但是只要是標榜法治國家,絕不可能立法限制民眾什麼不能檢舉!撇開公民素養,套一句廢除王最愛對檢舉者嘴的話:拿出數據呀!政府也拿不出任何數據證明檢舉限縮後,交通秩序的相關影響與數據呀!交通部根本也拿不出任何數據、法條依據來說明為何 "臨時停車" 要限制民眾檢舉?若只是憑感覺、違規者建議等就要取消,就是笑死人的民主法治!
Hermitissimo wrote:“路邊違停所造成的意(恕刪) 沒錯有些自認是輕微違規,其實背後隱藏大危險⋯就像左轉指示燈未亮就左轉,以罰鍰金額來看,似乎是輕,但實際上的危險性,和闖紅燈根本差不了太多⋯
有一點腦袋皺摺的執法警察或是交通部人員,絕對都知道只要 "臨時違規停車" 民眾都不能自己取證檢舉,(錄影為佳)白天的馬路上絕對變成臨停購物、辦事的停車場,誰還要付費臨時停車?只有王一直說,誰不會違規?好奇怪的腦!
因為長期警察的不作為或許是壓力,或許是.....所以對於違規都只會勸導、勸導..再勸導雖然我到目前還是沒有檢舉過任何車輛但是,我對違停真是非常有意見看看埔里的街道,埔里分局前面的中山路四縣道可以變成兩線道,甚至一線道並排、並排....,警察呢?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