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陳大立委歐珀等 19 人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即將付委審查!
原本的第七條之一是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陳歐珀等 19 人想把它改成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
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而另一方面,由鄭大立委正鈐等 24 人也提出了相似的修法內容,想把它改成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來自PTT的爆掛,這些立委真的太閒 沒事情做了嗎。台鐵才因違停工程車死一堆。
反正過了我就違規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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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看陳大立委的臉書應該是嚇到了,應該暫時過不了
"違規"達人(魔人?)加油快push 陳OPP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