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車停停車場,有台車倒車又擦到我的車
有報案、有影像、有非道路事故單
我看影像停車前是男的、中間停好似乎有避開監視器走離開停車場(沒看到人下車)、最後車駛離停車格下車繳費後再上車是女的
問題來了.... 警方通知車主,車主說『車租給租賃公司,該公司又租給該駕駛』
這有的揮了...
民法184條是針對肇事駕駛非車主..
要攻車主只能對借給無照駕駛之事由有連帶責任...
那是不是只要永遠抓不到駕駛...我只能自己吞....?
那這樣借車的人肇事不就無敵狀態?
還是民法有哪一條能參考?
我的訴狀爭點部分有去補了一下這句: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請被告車主舉證當天車上肇事駕駛身份,應屬合理。而非因肇事者非車主,車主因而免除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