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弟在剛出社會沒多久就迎來第一次的車禍,也有許多問題想要提問各位有經驗的人,我也就簡短做說明。
21/5/18車禍,雙方皆為機車直行,對方在我右手方向騎來,車禍後對方駕駛人一手與一腳骨折,對方後座乘客大腿骨折,初判目前判定我為7成肇事責任對方3成,9月底第一次調解對方駕駛人有來談和解但是醫生診斷證明未開立所以10月底左右會在進行調解一次,後方乘客未到。
小弟知道自已肇責7成願意自行吸收機車維修費用與醫療費用,保險是富邦保險保險項目有
27A1慰問保險甲型、30G2超額乙式、31第三責任-傷害、32第三責任-財損、50A駕駛人傷害
對方有沒有保險小弟不知道,我應該也不會叫他賠我車損與醫療部分,小弟想問的是有這些保險還需要自己貼錢進去嗎?
再來說說對方的理賠項目
對方駕駛人調解時理賠金額大概抓50萬,後方乘客由於沒有調解這幾天才傳理賠金額給我也大約50萬左右,還有如果真的要走到上法院的話前幾天有詢問監理站人員他說現在申請車禍鑑定太晚了,上法院跟檢察官提出申請就好,總結就是小弟也是剛出社會身上沒有太多金錢想詢問各位有經驗的人保了這些保險是否自己還要貼錢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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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更新
再來說說之後的事情吧,結果第二次調解並沒有談,因為對方覺得我的保險理賠金額與他們落差太大了,所以也沒有調解的必要,在11/3對方向我提出告訴,而我也去警察局找經辦員警做筆錄也看了當時的車禍影片,今天保險人員跟我說他們開會討論最終的保險理賠金額為51萬(對方駕駛人)、23萬(後座乘客),而對方所希望的和解金額為80萬(對方駕駛人)、最初120萬變成52萬到最後的40萬(後座乘客),以上我這裡的保險理賠金額是按照7:3肇事責任下去計算後實拿的金額,但是後座乘客說他有權利選擇要誰賠償,說白了就是他不想找駕駛人賠償,後續就等地檢署通知開庭,而我也會向檢察官提出車禍鑑定與再一次安排調解,剩下就只能給法官判定了。對方嫌理賠金額少是因為他們的薪資證明有很大的問題存在(因為是公司請的臨時工所以證明上面只寫有出工才有算錢),我的保險人員是以基本薪資24k下去做計算)。
再來說說我的部分,因為小弟第一次車禍又加上刑事責任的6個月期限快到期,保險只跟我說要向對方提告,所以2個人都提告了,但是之後問了律師才發現只要對駕駛人提告就可以了,這點可能之後會被檢察官罵….
第二點則是因為5/18車禍正好是全國三級警戒時期我就沒有到醫院探望雙方了,但是每個禮拜都會進行慰問與關心直到這幾天才放棄詢問後座乘客的病情恢復進度,因為對方真的很不爽我的理賠金額,但是對方駕駛人還是有持續在關心因為他們比較理性。
之後等開庭完在說後續吧,也提醒大家注意行車… 因為車禍真的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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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2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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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這種有傷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