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完文後發現大家有些誤解想說明一下
1.為什麼警察局不用現行犯逮捕
2.為什麼讓打人的嫌犯回家
3.為什麼這兩天事情才發酵
以上問題大家都覺得很離譜 事實上剛剛記者會講得很清楚
怕有些朋友不了解 特意提一下給大家知道一下
男大生被毆打後 是清醒著上救護車的
這個是重點 因為清醒著 所以一開始並非用殺人未遂等重罪偵辦
只是做完筆錄後飭回 未來對方提告或是甚麼的 才會傳喚
後來男大生在醫院昏迷並發現腦溢血開刀後
情況不是很樂觀 警方才報請檢察官 變成殺人未遂等重罪
警方值勤是合法合理的 只是事情有些變化
說到底 那三個嫌犯也沒料到事情那麼嚴重
以為傷者鼻子摸一摸就當遇到倒楣事 沒那麼簡單了
連助陣的都會偵辦 雖然想不到甚麼法條
可能是組織犯罪條例之類的吧 幫忙要看甚麼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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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我沒幫帶風向 錯的是壞人 大部分的警察是正義的
這次事件是不符合社會期待 而非警察貪贓枉法
期待未來警方能有更好的現場判斷
別動不動吐槽分享資訊的網友 我是熱心提供正確資訊
清醒不清醒不重要 因為都遭到了嚴重的毆打 打人都該法辦
但是昏迷送醫是不正確的 都昏迷了還不嚴辦 我也覺得怪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台中市7日凌晨0時40分、一名宋姓大學生(18歲)駕駛福斯休旅車載同學行經中市台灣大道,從快車道右切外側車道擦撞一輛黑色馬莎拉蒂名車,車上3名兇煞下車叫囂、甚至電召另外2車共8名黑衣人到場助勢施暴,馬莎拉蒂車主一夥不但飆髒話怒嗆、還持水管、棍棒動手毆打宋男並制止被害人報警。

事發後、台中市第六警分局處置整個慢半拍、一開始警員僅帶回涉案3人製作傷害筆錄、並認定「非現行犯」函送、直到被害人送醫顱內出血命危且經媒體報導引發社會關注,7日晚間六分局才改以3人有致人於死的犯意、改依殺人未遂、妨害秩序、恐嚇等罪名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市長盧秀燕10日上午前往醫院探視被害人,並向命危昏迷的被害人母親致歉「真的非常抱歉!一定替他討公道」台中市警方事隔3天後才改以緊急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後以涉殺人未遂、強制、恐嚇、妨害秩序等罪緊急逮捕涉案3人到案,台中市警方偵辦此案態度每日一變、不但全國民眾看不懂、連警察自己人也看不下去。
北部某資深外勤警官表示:該案從一開始到場警員,僅以約談方式製作傷害筆錄、甚至強調「已無案發現場非現行犯」就是標準的執法怠惰、法條認知也有錯誤。

資深警官透露:內政部警政署早在2020年1月17日報請立法院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149、150條公然聚眾罪,只要在「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該條文明定、公然聚眾主謀可處5年以下6月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攜帶凶器可加重其刑。
當初警署修正「公然聚眾罪」就是針對台中行車糾紛這類黑幫動員撂人逞兇的犯罪行為,台中市六分局警員居然捨棄「公然聚眾」重罪、改以需被害人提告的「傷害」輕罪函辦,讓不少警界人士譁然:「這在雙北市警方早就出動快打全部逮捕依法究辦了好嗎?」
資深外勤警透露:台中瑪莎拉蒂行車擦撞致殺人未遂案件,有刑事外勤經驗警員,第一時間就可以透過隔離訊問、釐清黑衣人聚眾持棍棒鬥毆情事,就可依公然聚眾罪依法究辦,豈可當一般行車糾紛輕縱函辦、另外當天上午醫院就通報命危,警方更可緊急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就可儘快逮捕兇嫌、或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76條:認定黑衣幫眾有逃亡、勾串證詞問題逕行拘提、事後再報檢察官核發拘票亦可完成逮捕。
向檢察官緊急申請拘票、或以逕行逮捕程序、台中市警方都可在第一時間逮捕黑衣人以平民怨、但台中市第六警分局遲至10日市長盧秀燕探視被害人並鞠躬道歉後,才一改「依法函送」顢頇態度、下午就緊急申請拘票逮人,3天宛如「無政府狀態」引發外界譁然、警界人士也不挺痛批:「第一時間就可強勢執法、拖了3天太誇張、難怪引起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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