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講的絕對路權,這幾年似乎沒在判例中彰顯出來,也沒人提沒人講,幾乎忘了它的存在,時時可見各打五十大板或各自分擔肇責比例的情況,實例上只要稍有違規就幾無可能全身而退,絕對路權在司法中真的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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