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今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2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2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林姓男子2016年1月17日上午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他因受傷而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另名鄭姓男子2018年3月20日在網咖飲用2瓶米酒後,仍騎車上路,擦撞路旁停放的小貨車,被送往醫院急救,當時鄭頭、頸多處外傷、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而改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也被檢方起訴公共危險罪嫌。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已修法為第6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以後酒駕可以拒絕警察酒測了,反正大法官都這樣講了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文章關鍵字
遺憾,但這也是老百姓沒有能力左右的事,只能祈禱別撞死無辜民眾,
要酒駕自己上路就好
這規定已經晚了美國很多年了,依法行政,照程序來啊!

之前美國有個案例,車禍事故後送醫病患,警察強制逼迫護士抽血送驗是否酒駕,護士拒絕,結果警察就把護士上銬送法辦

事後警局被告上法院,下場是警察自己回家吞自己,還害市政府吃罰款
所以說以後要用什麼方法,來測量酒精濃度呢
黃金手指 wrote: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恕刪)


酒駕還是罰太輕了,拒測只罰18萬,吊銷駕照3年,應該翻個10倍,且終身不得考照,雖然不一定有嚇阻力,但聊勝於無
time630
你知道台灣無照駕駛的有多少嗎...哈哈哈哈哈
煉獄芭樂
酒駕或是拒測,一律當場查扣車輛並且壓掉處理這樣酒駕就會少了,就算沒少,路上的車輛也會慢慢減少...還可改善交通~
黃金手指 wrote: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恕刪)

的確合理
畢竟我本來對於我個人的身體資訊就擁有我的隱私自由,倘若今天因為懷疑酒駕就可以隨意抽血檢驗,難保未來我們的人身自由遭受進一步侵害的可能性。而即便是確實遂行的犯人也應該遵循法律給予的權力去做相應的處置:我犯法應該遭受法律懲處,但這不代表我需要被侵害憲法保障我的權益,否則我們為何不當下便掄起拳頭或眾人可以撿起石子動用私刑了結這個犯人即可;且也應杜絕任何警察或公權力有隨意侵犯個人權利的強制力,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等等。
saredira
安啦,繼續玩下去就真的大家來私刑了啦!反正都可教化有差嗎!?
維鴻
我是希望不要啦!難保不會有錯殺的情形,尤其是,誰可以動私刑?哪一個人可以保證自己未來不會犯法出錯的人可以動私刑也是問題
大法官的職責就是保障違規、違法者的權益。
如果真的沒有喝酒又怎會想拒絕酒測!
酒測是用來防範交通事故的,拒絕酒測就等於違反交通規則。
kenjico_lin
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shauhow
從頭到尾沒看到比照刑事訴訟法這幾個字,只說過渡期可以這麼做,2年後就完全禁止強制驗血了,屆時就要看新的法條是怎麼規定了。
我已經不知該說些什麼了,
只是對個人家人的安全愈來愈擔心,
希望能有其他替代方案,
對政府反酒駕的口號,
愈來愈心寒。
黃金手指 wrote:
以後酒駕可以拒絕警察酒測了,反正大法官都這樣講了

拒絕酒測是另有罰則,大法官是合理的,而且拒絕酒測比酒駕罰的還重。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一)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空調Jolin wrote:
所以說以後要用什麼方法,來測量酒精濃度呢

傳統的要你走直線、指尖摸鼻頭的測試,並沒有被禁止

酒後視力會有變差,叫你念15~20公尺遠的車牌號碼,唸不出來,有理由阻止你再開車上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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