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逛完蛋糕店準備騎車離開 這時直向號誌為綠燈,小弟由點①牽車至點②發動等待無來車時行駛至點③打右轉方向燈直接駛向點④全程無佔用到斑馬線也有行車記錄器佐證
小弟的舉動在駛入點④後被停在直向超商旁的警察追過來開單闖紅燈。
稍微有查詢過這種舉動的違規事項也找了闖紅燈的定義,對文字切入不太明瞭
(一)車輛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二)在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如網狀黃線區),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
(三)在無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者(如停在行人穿越道)。
小弟的想法是因為在點②發動機車,所以屬於橫向用路人套用闖紅燈定義第一點才被開闖紅燈的嗎?
想要申述 小弟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證明不是在橫向車道跨越停止線穿越路口,但因原本的行為就不是正常的該有的行車舉動 不知站不站的住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