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車禍,我騎機車在主幹道,地上有標示「慢」,另一台機車從巷子騎出來,稍微擦撞,現在申請初判表出來後,我方是「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兩車同為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google map查看之前是有劃停止線,只是剛好那段時間柏油路重鋪好後還沒畫完線。那這樣責任要怎麼算?
guoshuchang wrote:9月車禍,我騎機車在主幹道,地上有標示「慢」,另一台機車從巷子騎出來,稍微擦撞, 同樣是"街",路幅也相近,為何稱對方為巷子?你為左方車,對方行車道路未劃標線與你何干?況且你行車時也不可能知道對方行車道路未劃標線,但可能會知道對方為育安四街,與你行車道路同等級,你有看到「慢」,慢了嗎?
有號誌路口,以號誌判別責任歸屬無號誌路口,以主副道路判別責任歸屬車道數相同又同為直行車,以行進動線左右判別責任歸屬兩車同為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直行車永遠比你有優先權穿越馬路,左方車永遠比你有優先權記住這兩點,對你以後騎車絕對有幫助!但路權非權杖,能安全下莊才是王道!
ChangAaron8986 wrote:同樣是"街",路幅也...(恕刪) 事發當下,對方時速是60,有超速,我大概30公里算慢了(但沒行車記錄器佐證),也沒慢到可以立即煞車,想說我這邊應該是沒錯,沒想到柏油路重舖後沒有重劃號誌,只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guoshuchang wrote:9月車禍,我騎機車在...(恕刪) 明明圖上路不一寬 哪來的"左方不讓右方" 這叫做"支線不讓幹道" ?另外車速很重要 你若能舉證他超速 他幾乎要負全責 路口有沒有監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