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規定若只偏袒一方,戰爭永遠不會結束。
政府只會教人家不要逼車,一再加重罰則,卻不宣傳你檔路人家按你喇叭,你也是要讓的,不讓也是要罰錢。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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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段落
here_altis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在說高速公路內線嗎?道交條例47條不適用高、快速公路該不會不知道吧?
就算是平面道路好了,前車也要有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前車說沒有聞、沒有見你能拿他皮條?就算前車有聽到後車喇叭聲、有看到後車超車燈光,人家好端端的行駛在道路上就是正當理由,你能強逼別人讓道?
要噴不是不可以,法條搞懂先。
here_altis 允讓與正當理由這兩個詞蠻有趣的,有定義嗎
here_altis 不要只出一張嘴.. 舉個案例出來. 我猜你拿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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