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問題是我仔細研究了拿到的罰單
檢舉時間是開單的打上去的
沒有任何其它證明
這個檢舉時間會不會作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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