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兩派人馬
1.超速就是違規,不違規就不怕取締
2.偶爾照著自由車流沒問題,測速應該要提醒
支持第一點的人,雖然跟以前馬總統說「不犯法就不怕監聽」有異曲同工之妙,但確實不違規就不會怕警察取締
哪怕警察躲在天上地下,怎樣都是罰不到你
支持第二點的人,覺得警察取締測速不是只有替政府賺錢,而是要達到警示效果,所以理論上要讓大家當下慢下來才是本意,因此要有提醒。且車少的時候確實駕駛不會時時刻刻都在注意儀表,而是會把注意力放在跟上車流、路況。因此提醒前有測速照相是必要的
我自己是覺得如果速限設計得合理,沒車的時候高速公路可以開到140~150,其實也不怕警察取締。不然現在大部分的駕駛看到有警察在路邊下意識都是踩煞車,因為基本上隨著車流開,幾乎都會超速(除非你是少數的龜車)
所以才會養成看到警察踩煞車的壞習慣
好奇各位覺得測速到底該不該提醒
還有台灣的限速,跟取締密度,是否真的合理?
22:452019/05/30 中時 謝瓊雲
警方取締超速違規,若是取締過程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即時違規事實明確,罰單也可能被撤銷!尤其「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若未依規定放置,甚至放任雜草叢生、樹木枝幹遮擋,超速違規的駕駛人都很可能獲得平反,罰單撤銷、免罰!
去年12月鄭姓男子開車從台中南下彰化,行經台74甲線南下2.2公里處,兩度因超速被取締,該路段速限70公里,12月8日上午8點48分,他被測出時速85公里、12月10日上午7時許,再被測得時速86公里,明顯超速15公里。
事後,他收到超速照片和兩張1600元罰單,他不服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被駁回,他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警方將測速取締警示告示牌放置中央安全島,卻放任安全島樹木雜亂無章生長,未適時修剪,導致告示牌遭樹木遮擋,影響駕駛人視及該告示牌的視線,形同虛設;他也出示照片證明自己行駛在內側車道時坐在駕駛座上的視角,強調無法在適當距離內及早辨認發現告示牌的警告醒。
而警方舉發前竟未注意告示牌已被樹木遮擋,就逕行以雷達射速儀器採證、取締開罰,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應明顯標示」之規定;因此罰單理應撤銷。
警方出庭時解釋,鄭男超速是明確的事實,並強調警方有再請負責員警到現場查看,並沒有發現告示牌被路樹遮擋的情形。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該違規路段已不屬於快速公路範圍,實施測速地點與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相距225公尺,符合法令「應於100至300公尺」之間的標示規定,且雷達測速儀器正確性也值得信賴,可認定鄭男超速違規行為屬實。
不過,法官發現,彰化縣警察局今年1月17日發函所附的告示牌照片,雖路樹明顯經過修剪,告示牌面卻仍有部分被路樹遮擋;對比鄭男所提出的去年12月13日和15日的現場照片,告示牌確實幾乎整個被路樹遮蔽,不夠明顯。因此認為鄭男主張有道理,判決撤銷處分、罰單免繳;鄭男成功省下這32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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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樓主看完新聞,
應該知道答案了

印像中是一位大貨車司機衝撞總統府,
還是一位計程車司機衝撞交通部,並用命換來的!
所以才有後來的測速照相預先警告標誌!
晚點再來查看看是否還有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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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補,
似乎是這一件(2003/5/15日)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60719?fbclid=IwAR2ihkUdjxhgt9h1iT1FqTVH-Hg5TwTHM0GpcFdBr4ojZDdhM3_JQ2oN7xU
早期的測速照相,並沒有設置標誌提醒,
似乎是在這一事件之後,才開始設置設置照相提醒!
只是一開始的提醒,沒有現在的設置規定嚴謹!
文中所所指的高速公路罰單,應該都是指超速罰單居多,
畢竟那時也還沒啥行車記錄器的檢舉方式!


dog099 10樓j大亦貼出日本又寬又直的羅馬大道,速限40!此外,美國住宅區速限也只有25mph,大約40公里

98797897978989 台灣近幾年科技執法變多, 車禍也跟著"成長". 上述的南路口就是"比較"沒有側撞疑慮的路口, 因為延著河岸沒有交叉路口, 限速50裝上照相機, 整條路開始"不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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