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原違規部分 但填入另一項.
11/20再次詢問過幾個公家機構
結論:
1.平面道路法規沒訂安全距離,僅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有訂.公家單位有個比較扯的說法:安全距離是足夠後方車輛可以煞停的距離.
2.變換車道過程中,只要被後方車輛追撞,基本上責任都有.(我還特別強調變換車道準備中,若僅打方向燈,未跨車道線情況)
3.同一車道停留2秒以上算是直行車(處理的警員認同;另一公家單位:交通事故執法組不怎麼認同.只說之前士林地院的是單一判決不是判例)
初判表改成“疑”就是有可能,要平反,僅有鑑定.若上法院,鑑定結果仍可能不被法官採納.
日後要變換車道前,到底要不要先打方向燈,可能都會影響遭同車道追撞時的責任.沒打方向燈,應該比較沒責任-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打了方向燈,這就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幸好騎士沒受傷!結案.換車險公司,比X光便宜5千,保障幾乎相同.
2023-05-22 AM:7:30 事故前後行車紀錄器板橋民生路口事故發生
我車迴轉後預備進入民生圖書館地下停車場過程中
遭後方機車撞擊
當下雙方駕駛皆無明顯外傷
我車車速: 低於 5km/小時
對方車速: 撞擊前推估應該20~40km/之間
當下立即電洽警員到場處理
警員到場: 酒測 (雙方皆無)&拍照&拷貝我車前方行車紀錄器
後方行車紀錄器因撞擊後當機,經一天修復檔案後
我親自送至警局交通隊
警員到場後 隨即告知我:是我車的問題 他在路口監視器有看到
當下我是滿頭問號?? 幸好有保險,暫不不用太擔心
雙方做完筆錄 各自上班去
6/22後(事故4週後)我多次去電保險公司詢問肇責
直到約6週後吧(有點忘了) 得到答案是:
雙方各自修自己的車 不互相求償
--當下我已經知道自己出險修車費用 “5萬初”--
我當下立即詢問:這樣會影響我下一次保險費用嗎?
對方告知:不會.. (日後衍生問題開端)
因此我想這樣也好. 車修好,又不影響隔年度保費. 圓滿落幕
7月中, 我先收到此次事故 交通隊所開立的交通違規罰單
違規項目:在多車道路口右轉彎未先駛入外車道 “交通違規處罰條例48-1-4”

我再重新檢視行車紀錄器, 發現當時迴轉後,外側車道已遭2輛車輛暫停
我”不得不”先在外2車道緩行,注意並等待後方車流狀況 再適時右轉
因此,我在7/19提出申訴…並於9/20獲得撤銷處分.同意免罰結案

但 我在10月初收到車險公司續保繳費單時,卻發現保費較去年增加約5千
主要增加在:車對車碰撞 從NT5507 增加至10216
(保單上其中一個指標係數 車體 從 -0.4 增加至 0)

這與當時車險公司窗口與我告知有明顯不同
事後 賣車業務徵詢我是否要續保
我把這個”原先告知不漲保費,事後卻漲價5千”狀況反映給他
他也幫忙向車險公司反映 後續我接到車險公司業務來電
告知:當初我詢問窗口是理賠部門,他依他的經驗告訴我保費應該不會漲
是一個錯誤訊息 但業務也無法給我其他折扣(保費是公司系統算的)
以他看到事故初判表,認為我的責任佔70%
我當下又質疑一下.真的嗎? (當時我還沒看過初判表)
我有立即告訴他:若是初判表上我有違規註記,這違規我申訴贏了.已撤銷
當下我開始想到 應該可以去申請事故鑑定 但需自費3000
但即使最終無肇責(也需2個月以後),但今年保險早就到期該續保了,錢也花了
且即使最終我車無責,最大受惠的也是車險公司.
可以向對方求償,而我卻需要自費3000. 想到這,我決定放棄提出鑑定
最後我實在還有點納悶,於是11/14我向車險公司要了”事故初判分析表”
上面註明 我車可能肇事責任是
疑右轉彎未於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 “安102-1-4”
這時我想 申請鑑定,應該有很高機會是無責
結案前,我又再次詢問車險公司,當初為何不向對方求償
(我當初一直強調:我是在幾乎停止狀態下遭後方機車撞擊. 遭撞擊前,已有4輛機車都已閃過)
得到答案是:萬一對方事後去驗傷,拿驗傷報告來求償,事情比較麻煩
我是不知道對方機車是否有保險,但 他是騎別人的車
我的疑問是我的車險公司為何不積極去求償
我最後心理的答案是:車險公司的消極做為,其實是對公司最好的
不用花時間,人力成本去處理(不一定會贏,因為初判表上有我違規項目)又可增加保戶明年保費.
另外一個有點不滿的是:來處理的交警到場前就認定我違規在先
即使後來我提供後方行車紀錄器資料 仍無法改變他的認知
當然,或許我太主觀,認定自己都沒責任(自我感覺良好) ,但其實還是有的不當之處
在這樣情況下,有更好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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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第1次初判表 VS 第二次

我的責任 變成 "疑" 未注意 右側車道 或 安全距離
但我是被外2車道"正後方"機車撞擊 並"非"在"外3車道變換至外2過程"中遭側撞
比對行車紀錄器中 第11秒 我開始進入迴轉. 前方行車紀錄器能看到機車群位置約在前一個路口啟動中
第19秒我車已進入外2車道緩行(注意右後方車流狀況)等待進入外1車道時機
第23秒機車撞擊 此時我仍在外2車道緩行 期間歷經約4秒
我參考 2014-05-05士林地院 一個判決 來源如下
我應該屬於直行車在準備變換車道過程 <= 問了交通隊的執法組. 這是單一判決.法規無規定多久可視為直行車
且 我是被正後方 追撞 並非側撞 應無"未注意右側車道"問題
(重點在變換車道兩秒後才發生車禍,屬「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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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009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今(五)日表示,有汽車駕駛切換車道,遭後方的機車騎士追撞,騎士追撞失控後又撞上對向小貨車,造成重傷。騎士的家屬質疑,汽車駕駛切換車道時,未注意後方車輛,控告汽車駕駛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但經該院調查,"變換車道兩秒後才發生車禍,屬「直行車」",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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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硬要說 迴轉時該注意安全距離 <= 也問了交通隊的執法組.法規無規定平面道路多少是安全距離
參考google 地圖距離量測功能 應該有80公尺以上無車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