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看的是駕駛人是否有盡全力避免撞上行人,如果有,就有很高的機會完全免責。但如果證據證明駕駛人明明有時間反應,而且距離足夠停下來避免撞上行人,卻仍撞上行人,這樣駕駛人就仍然會有肇責,負上過失傷人甚至是過失致死的罪名。法律上「過失」的定義就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也就是應為、能為、卻不為,就有責任。但如果是應為、不能為,就不會有責任。
要依據個案現場狀況(如白天、夜晚、有無下雨、地面情形、紅綠燈轉換時間為何......),雙方當事人當時有無違反相關法規及應注意事項或自身身體情形等,更重要是有無證據證明,法院才能依相關證據及自由心證決定。鄉民就只能依鍵盤來判斷了。所以一般而言所有的法院判決都是個案,它案不適用,除非所有的條件都符合,才有可能對案件判決結果會接近(但不同的法官對所有的證據或當事人情形也不一定就會有相同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