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是道路範圍,打電話叫警察來,給他看道交條例12條規定並依規定處置,怕警察不作為的話,手機拿出來現場錄影就會依法執行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2﹞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3﹞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4﹞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向市長信箱反映疑似贓車或是無主車,受理單位會轉派給警察局處理,如果警察認為不是贓車,會再轉給環保局處理,環保局認定不堪使用,會貼公告在車上,公告期結束會拖走該車,前提是縣市政府要做事,如果不做事,就只會互踢皮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