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書僮 wrote:可是政府定義機車是慢...(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二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機車可不是慢車......
ilikegoodgod wrote:很合理啊。因為理論上...(恕刪) 那腳踏車速度騎1X公里 機車騎50公里擺在同一車道上,這個速差是不是很危險?如果覺得這個速差沒很大,那行人也走馬路就好,何需蓋人行道?
超速與否跟使用腳踏車或慢車有關?莫非你的意思是,慢車就可超速無敵不用罰? 終極書僮 wrote:可是政府定義機車是慢車耶很多地方機車道還與腳踏車道是畫在一起的,既然定義是慢車那代表跑不快既然跑不快,又開超速罰單 不是很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