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去年12月
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轄區台中客運闖紅燈被目擊到
新聞台中客運公車闖紅燈險撞機車 警調閱監視器開罰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12300117.aspx

台中公車撞死女大生事故後,警方加強大客車執法,不料今天又有民眾目擊1輛台中客運公車上午在路口闖紅燈,險些撞上機車騎士﹔警方已調閱監視器,將查明行為人身分開罰。
媒體報導,有民眾今天上午9時多開車行經西區向上北路與英才路口,見綠燈準備要通過英才路口時,英才路上突然有1輛台中客運公車闖紅燈橫越向上北路,1輛轎車前方通行的機車險遭撞上,騎士驚魂未定停在路旁。
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今天表示,警方尚未接獲報案、檢舉,但經檢視影像違規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將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警方已依影片上顯示時間及車號,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明行為人身分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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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審就開單了
要不要道交條例修法一下,多一個公審舉發?
好讓警察依法行政有一個依據?
上新聞就能調閱監視器開單
平常民眾要求就不能調閱監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