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如果妳是他老婆,有正式婚姻關係,妳這樣偷錄,或許還可以主張自己「不是無故」(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如果妳只是女朋友,妳這樣做肯定犯法。到時候,或許妳拿這段偷錄內容要求他(分手?道歉?跟第三者分開?)他則可以讓妳被罰一大筆錢、並且留下刑案前科。妳划得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