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yibwanli wrote:
這就是重點,首先:1.你的律師可以陪同您至中賓查看您那台GLE450的引擎號碼,根據這個號碼回頭追查德國工廠的工單創立日期,是否在2018/10以後(半年未生產,消費者可取消)。2.提出您的GLE何時從德國報關,何時上船,何時到港。這是唯一您在法律上有可能站住腳的方式,主張中賓隱匿超過半年未生產的事實,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或者您有辦法舉證在超過半年後業務回覆尚未生產或者仍在排單當中。另外:1.我建議您換一位律師。2.中賓2年間處理消極不代表他們有問題(法律上)。


賓士車引擎應該沒有號碼,只有車身號碼可以查生產年月
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契約沒寫不代表不適用民法
但現在的攻防點是那不是契約
Hi派 wrote:
判決書內容提到預訂條...(恕刪)


不好意思,資料在律師哪裡
還是你有?你幫忙拍照給我看看
306XR wrote:
民法 第 249 條(恕刪)



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0幾年前在會計師事務所幫客戶跟國稅局打行政救濟
曾幫客戶贏過一件案子,就是我方主張民法153
Crystal0812 wrote:
不好意思,資料在律師哪裡
還是你有?你幫忙拍照給我看看


那就是判決書內容提到的,樓主不否認有第八條的約定吧?
樓主都看過了,同意約定條款才簽字的不是嗎?
台灣的消費者權益無法伸張,就是本篇一堆超奴消費者造成的,邏輯很簡單、矛盾很明顯的事件,居然還有人認為車商勝訴是對的,難怪人家說多數亞洲人喜歡屈服權威、迷戀權威、懼怕權威,那就繼續奴性五千年吧。

樓主今天有實力才能出來跟車商對抗,倘若是個目不識丁、阮囊羞澀的人,遇到類似事件只能淚水往肚裡吞,所以應當支持樓主行動,往後弱勢消費者才有判例可循,也讓廠商戒慎恐懼一點,但一堆奴性又怕事的民眾,只會助長車商氣燄,連據理力爭都沒種,難怪奴性的人繼續魯,樓主開賓士開公司。
貓貓籠九 wrote:
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沒錯,就是這一條!

樓主都付定金了,還不算契約?
我只能呵呵呵..........
buzzbee wrote:
沒錯,就是這一條!樓(恕刪)


我對賓士不太懂,還特別查GLE450是大約380萬這樣對嗎?
法律攻防中,有個重點給樓主參考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是在公司常常接觸跟法律有關的東西)

母法沒規範到(那麼細)的
有些是在法庭上(法官要)用常理來判
就是我們常說的『常理推斷』

本案其實很單純
380萬 vs 60萬
60萬之於380萬,60萬的意義到哪邊?

各位看官
不是380萬 vs 6萬

我想,學法律的應該懂我要表達的意思。

-----舉個不算太貼切例子-----

買房時不是要付一筆稱為斡旋金的東西,大約5~10萬或8~10萬
相對於仟萬以上的總房價,這10萬代表意義就是順位(斡旋),訂金都不算。
Antus wrote:
你不是輸在不懂法律,是輸在你要求的根本合約上沒寫,法院會先看合約條款, 正常就照合約走。

這種訂車的一般都是你要先付定金,車來了你不要,車商可以沒收定金,但是如果車商交不出來,他會退還定金,合約中止,但是沒有罰款。

當時你應該看過才下定的,結果車商交不出來你要求罰錢,就上法院了,法官看不到合約的罰責條款,當然判車商不用賠。


但法律上是要求要退雙倍的沒錯哦

現在只是車商把訂單解釋為『預約合約』,然後聲稱那不是正式的購車合約而已

也就是…玩法律漏洞啦

當然,就算是漏洞,也是法律的一環了…

所以我說申訴成功的可能性不太大

但…所以我要強調的就是:『中華賓士的訂車合約中,存在上述的陷阱,而還有沒有其他的陷阱?還想買的人,小心囉…』
星幻 wrote:
還有沒有其他的陷阱?還想買的人,小心囉


嗯!
常理推論:在一處不誠實,就不要指望他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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