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之天秤一旦傾倒,全民終將成為最大被害人


Rh wrote:
所以,你真的懂我所提的案例嗎?

台北長庚所提的案例中,羅主任在刑事訴訟不起訴,民事訴訟中的醫審會鑑定也認定醫師無過失,但法官卻說醫師雖然無過失但是醫師技術不好造成病患有問題,判賠60多萬。
這變成隱然代表不懂醫術的法官可以赤辣辣地批評醫師醫術之外,還帶入了無過失賠償的精神進入醫療糾紛。

可是在以往的醫療糾紛中許多醫界和法界先輩早就批評的無過失賠償的精神引入醫療糾紛會帶來的嚴重下場。包括了醫師沒辦法選擇病患,但是當醫師照常規來走而病患遭受死亡或受傷時醫師還得負起賠償責任。但在這同時醫療的收入無法與賠償成比例成長。變成到最後高風險的醫療處置醫師只要沒醫好病人就得賠錢了事,這是非常恐怖的事。只是這篇主要在講刑事訴訟合理化,所以我不提太多民事訴訟的部份。...(恕刪)


您這篇的回應很妙,妙在哪裡?
第一)您分兩次說一件事,前面說的我回應,後面添了新的事實,再問我"所以,你真的懂我所提的案例嗎?"除非我是您肚子裡的蛔蟲,否則我哪能懂?不過就算我不懂,我相信我的回應還是正確的.

第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僅訴訟進行的制度理念不一樣,對於認定的寬嚴也不一樣,刑事不起訴和民事不用賠償,不可等同而觀.

第三)您再一次在文中表達對於法官的不滿,您說"不懂醫術的法官可以赤辣辣地批評醫師醫術"
那麼,請問您這位醫生是不是也在赤鱲辣的批評法律或是法官的法律見解?
請問您可以不懂法律而批評,法官職司審判對於該調查的調查完了,他為何不能下判決,批評醫生醫術不好呢?

u82232016 wrote:
醫好無功醫死要賠
所造成的最後結果就是:

各大醫院到處搶感冒病患
但是重症病患讓救護車載著全台跑透透都沒人要收

這是大家要的嗎?
要就說一聲...(恕刪)


我可不可以說.......你好大,我好怕!

k4210 wrote:
醫界認為:把一個快死的病患救活成了類植物人(這位陳姓病患術後會做簡單的動作,不能稱為植物人,
姑且就稱類植物人好了),還要被判3000多萬民事賠償實在太不合理了,所以才會有如此芻議產生,看起來好像是多此一舉,實際上反映的卻是驚弓之鳥的醫界害怕又會碰到類似的事件。


可以理解,不過我剛剛看了一下判決書,這個判決裡面,似乎記載連醫審會也認定有過失,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其實,我看完RH大的文章,覺得醫療責任保險的建立是很必要的,這樣才不會讓醫護進退維谷。之所以會在意,是因為這將牽一髮動全身,一旦此例打開,可能會造成各行業都要求賠償上限的後果,到時候被害人得不到全額賠償,更多的案件湧入刑事,以刑逼民。

k4210 wrote:
但民事庭第一審卻判醫師/醫院有疏失判賠,兩造皆不服,上訴第二審,二次醫審會報告老實說有點語焉不詳模稜兩可,結果法官判醫師/醫院賠更多

這邊我剛剛看完的感覺是,醫審會是傾向認定有過失的,但是在最後一次卻又變成「不是醫療常規」,而且依照判決書記載,李醫師一直認為醫審會的鑑定有問題希望再鑑定,好像醫審會跟李醫師是不同的認定,因為我不是學醫的,如果我有誤解,還請K4210大指教。


k4210 wrote:
一個刑事不起訴的案子,到了民事竟然會被判賠3000多萬,這會不會不符比例原則,醫界討論的重點主要在此。

民事跟刑事本來證據原則、舉證方法、要求心證強度都不同,刑事是再處理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民事是在處理賠償,兩個性質不同,所以出現歧異是常態。如果刑事是要90分才會成立,民事大概只要75分,所以民事本來就比刑事會成立,在討論的時候,要把民事、刑事拆開來談。醫界思考的角度跟法界完全相反,所以才會起衝突,不過有部分也是雙方誤解了。


k4210 wrote:
這裡所謂的「比例」,不妨用健保給付的開顱手術加上術後加護病房的金額來做對照:一個開顱止血手術加上術後加護病房照顧,健保給付不到50萬,今天就算醫師手術失敗(先申明我不認為李醫師這個手術是失敗的)或加護病房照顧不週,讓病人癒後狀況無法達到家屬預期,賠超過60倍的金額是否合理?這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這裡其實也可以反向思考,究竟是賠償金額太高?還是健保給醫生的給付太低?在健保制度下,醫生是否能得到權責相符的薪資?健保是不是把太多不必要的項目納入,造成資源浪費?


k4210 wrote:
航空公司把旅客的行李搞丟了,會有賠償的上限。先進國家的病患救濟制度,也設有上限。台灣醫界希望能有個類似的規範這想法應該也是可以被接受的,賠償的基準、要不要和保險、救濟制度掛勾都是可以討論的,總比現在這種看法曹大人臉色的方式來的好。

關於賠償上限,我剛剛有認真的看了一下RH大的連結,恐怕跟醫界講的是不一樣的,如果您有興趣可以看一下,不吝賜教。
文包 wrote:
這段我有疑問. 當事...(恕刪)


這個討論的前提是,損害是由醫療行為造成的
至少在判決中,醫審會傾向是認定有過失,並且具有因果關係。
因為判決中有提到,李醫師對於鑑定結果一直在爭執,並且要求再鑑定
不過醫界好像不是這樣認為,現在已經變成「一份判決,各自表述」
詳情如何,我也不知道,所以乾脆跳過這個部分,假設前提事實,單純討論損害賠償
小弟想要說的是,英美法的損害賠償上限,跟現在醫界在講的損害賠償上限是不一樣的,把這四項賠償項目放進英美法,一樣可以創下天價賠償金
fujen1221 wrote:
在火車或是民航機,國際上對於乘客死傷有限額賠償的制度.但是這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乘客有死傷的情形,即令駕駛貨公司沒有任何過失也要賠給乘客,如果乘客認為公司或駕駛有過失可以拒絕這種限額賠償,以訴訟方式求償,當然金額就不受到限額的限制.
請問您現在主張的限額賠償是不是如此呢?我猜應該不是!
我猜(真的是猜的)您所謂的限額賠償應該是無論有無過失都是以限額為賠償的最高限度;或是無過失不用賠,有過失責以限額為賠償的最高限度.

無論上述哪一種情形患者是最大的輸家!而且還是那種求救無門的,怎麼說呢?
一個人的生命或是健康是不是可以被標價?這是近代哲學因應醫學發達以後面臨的課題,如果有了這種限額賠償,那麼意在言外的是,生命有價,健康有價,人格尊嚴當然有價,這樣對嗎?

王曉明可能是社會上最知名的植物人,17歲成了植物人到64歲死亡,40多年的照護費用王家人負擔了.
可是如果沒有向王家樣有那麼點經濟能力,40多年的照護費用是限額所能支付的嗎?我想絕對不能,那麼這個家人又不能不照顧,但又沒有經濟能力照情況誰要解決呢?本來應該是由造成這個結果的人負責,但因為限額制度,所以要由無辜的家人負擔,這樣合於公平正義嗎?
還是都給政府,由全民負擔,這樣合於公平正義嗎?

您在文字裡忿忿不平的說道"總比現在這種看法曹大人臉色的方式來的好。"
那麼為何病患或者家屬,被不用心不專心的醫生耽誤了病情,搞得不死不活,還要看醫生臉色談賠償呢?

最後,請問您是不是贊成,所有過失致死,傷的案件都可以用限額方式賠償?


之前在下和wirklich1021大大在另外一棟大樓討論到的,有關「病患救濟制度」
中就有提到,紐西蘭的醫療救濟制度是在下認為不錯的典範,或許可以改善台灣濫訴
的風氣。

簡而言之,大制上是產生醫療事故時, 若家屬端同意不提訴訟(這是前提), 可提類似
醫療救濟,會由專責單位評估, 給一筆慰撫基金。(在下不用「補償基金」,而採
比較中性的「慰撫基金」說法)

另一條路,家屬也可提訴訟,就是走另一條路(兩者擇一),但就沒有慰撫金。

總的來說,比較像無過失責任的方式(所以很抱歉,您猜錯了)。目前衛生署所規劃
的芻議也類似如此,雖然在下很懷疑台灣當局要從哪弄出這筆醫療慰撫基金,但有開
始總是好事。

再者,比起所謂「賠償上限」,在下比較重視的是「合理的賠償計算制度」,賠償金額
必須和病患因此項醫療行為的受損程度,醫師的過失程度(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
象輕過失),甚至是該醫師所得等因子加權起來成比例才行,這點法界會反對嗎?

最後,有關於閣下「生命或是健康是不是可以被標價」的疑慮。在下不是哲學家或倫理
家,恕無法對這種問題表達個人意見。但在下承認自己比較現實一些,復以職務所需,
出席過許多醫糾協調會,深深覺得「醫糾一旦發生,醫病兩造各有各的公平正義,
唯一能讓兩者產生交集的,只有金錢而已。」,咱們在這邊談的,說到底不就是
這個嗎?

k4210 wrote:
之前在下和wirklich1021大大在另外一棟大樓討論到的,有關「病患救濟制度」
中就有提到,紐西蘭的醫療救濟制度是在下認為不錯的典範,或許可以改善台灣濫訴
的風氣。

簡而言之,大制上是產生醫療事故時, 若家屬端同意不提訴訟(這是前提), 可提類似
醫療救濟,會由專責單位評估, 給一筆慰撫基金。(在下不用「補償基金」,而採
比較中性的「慰撫基金」說法)

另一條路,家屬也可提訴訟,就是走另一條路(兩者擇一),但就沒有慰撫金。

總的來說,比較像無過失責任的方式(所以很抱歉,您猜錯了)。目前衛生署所規劃
的芻議也類似如此,雖然在下很懷疑台灣當局要從哪弄出這筆醫療慰撫基金,但有開
始總是好事。

再者,比起所謂「賠償上限」,在下比較重視的是「合理的賠償計算制度」,賠償金額
必須和病患因此項醫療行為的受損程度,醫師的過失程度(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
象輕過失),甚至是該醫師所得等因子加權起來成比例才行,這點法界會反對嗎?

最後,有關於閣下「生命或是健康是不是可以被標價」的疑慮。在下不是哲學家或倫理
家,恕無法對這種問題表達個人意見。但在下承認自己比較現實一些,復以職務所需,
出席過許多醫糾協調會,深深覺得「醫糾一旦發生,醫病兩造各有各的公平正義,
唯一能讓兩者產生交集的,只有金錢而已。」,咱們在這邊談的,說到底不就是
這個嗎?...(恕刪)


第一)看起來像是藥害救濟?但到底是什麼,您沒說清楚.

第二)你到底主張限額賠償,還是合理賠償?如果你主張合理賠償,請問你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第三)我也不是哲學家或是倫理學家,但我相信不是哲學家或是倫理學家才應該關心這樣的問題.
或是醫生只能研究醫術,不必也不需要思考人命受否有價,其實只有醫生最能貼近這類的課題!
是前標價和事後討論賠償金額,當然是不同的事,雖然交集都是金錢.
k4210 wrote:
再者,比起所謂「賠償上限」,在下比較重視的是「合理的賠償計算制度」,賠償金額
必須和病患因此項醫療行為的受損程度,醫師的過失程度(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
象輕過失),甚至是該醫師所得等因子加權起來成比例才行,這點法界會反對嗎?


我覺得會,理由很簡單,舉個例子吧:
甲到A餐廳用餐(不要再舉砂石車了,砂石業表示,我躺著也中槍),點了1份火鍋,總價450元,乙服務生上菜時,不小心打翻了火鍋,造成甲衣服破損、身體燙傷,衣服損失1000元,但光是醫藥費、手術費就要50萬元,再加上無法工作的損失30萬元,不包含精神痛苦,總共受了80萬1000元的損害,結果甲在向乙服務生求償時,乙服務生說,我月薪只有2萬,你點的火鍋也不過450元,我實在賠不起,而且我只是稍微不小心,不是重大不小心,所以我「比例一下」,只賠你10萬1000元,我薪水的5倍了耶,可不可以?請問這種狀況,甲能不能接受?如果將甲代換為我們自己或身邊親友,又能不能接受?賠了10萬1000元,那甲實際上受的損害,難道讓甲自己吞下來?就算有醫療責任險,假設損害遠超過保險額時,結果是不是要讓被害人自行吸收呢?

所以損害的填補,就應該是完全填補,而不是再用比例換算。成立門檻或許可已有高低之別,但既然已成立過失,就不應該再要求比例。我建議醫界的朋友,可以好好思考這個問題,改制度很容易,但帶來的後遺症,很有可能始料未及,當各種領域的過失都要求來「比例一下」或「上限一下」,結果是,當被害人無法透過民事得到損害填補時,就大量利用刑事以刑逼民,這是醫界樂見的嗎?更何況,假設醫界真的在刑事上限縮了責任範圍,民事又比例賠償或總額上限賠償,當一位被害人,刑事上無法求助,民事上又無法得到補償,除了以刑逼民,以臺灣的社會性格,會不會走向更極端的私力救濟或是非法正義呢?
wirklich1021 wrote:





我覺得會,理由很簡單,舉個例子吧:
甲到A餐廳用餐(不要再舉砂石車了,砂石業表示,我躺著也中槍),點了1份火鍋,總價450元,乙服務生上菜時,不小心打翻了火鍋,造成甲衣服破損、身體燙傷,衣服損失1000元,但光是醫藥費、手術費就要50萬元,再加上無法工作的損失30萬元,不包含精神痛苦,總共受了80萬1000元的損害,結果甲在向乙服務生求償時,乙服務生說,我月薪只有2萬,你點的火鍋也不過450元,我實在賠不起,而且我只是稍微不小心,不是重大不小心,所以我「比例一下」,只賠你10萬1000元,我薪水的5倍了耶,可不可以?請問這種狀況,甲能不能接受?如果將甲代換為我們自己或身邊親友,又能不能接受?賠了10萬1000元,那甲實際上受的損害,難道讓甲自己吞下來?就算有醫療責任險,假設損害遠超過保險額時,結果是不是要讓被害人自行吸收呢?

所以損害的填補,就應該是完全填補,而不是再用比例換算。成立門檻或許可已有高低之別,但既然已成立過失,就不應該再要求比例。我建議醫界的朋友,可以好好思考這個問題,改制度很容易,但帶來的後遺症,很有可能是各種領域的過失都要求來「比例一下」或「上限一下」,結果是,當被害人無法透過民事得到損害填補時,就大量利用刑事以刑逼民,這是醫界樂見的嗎?更何況,假設醫界真的在刑事上限縮了責任範圍,民事又比例賠償或總額上限賠償,當一位被害人,刑事上無法求助,民事上又無法得到補償,除了以刑逼民,以臺灣的社會性格,會不會走向更極端的私力救濟或是非法正義呢?...(恕刪)

問題是人的身體不是火鍋可以控制的風險
醫療本身就是風險
怎麼判定是缺失?
即使醫生把sop流程都做的好
但每個人身體的是不一樣的
這個風險不是醫生能控制的
所以四大科沒人做
挺正常的
做好99次1次失敗
被告
重則可能被關
少則罰錢
即使沒怎樣也花了很多時間在訴訟上
救人反而害自己
不會有人想做這種事
七七三 wrote:
問題是人的身體不是火...(恕刪)


七七三大,您沒follow前面的討論喔~又繞回原點了
小弟再解釋一次好了
這邊討論的前提是,已經確定醫療行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
所以要不要、如何確定過失,已經不在討論範圍
小弟在別棟樓提過,醫療跟別的行業不同,有其特殊性
所以小弟當然認同不能把醫療過失跟一般過失類比
適度的提高過失門檻是有必要的,而且這樣也才能鼓勵醫護人員勇於任事
至於如何提高?如何改良鑑定方法?小弟先前有寫過,就麻煩您看一下了。

現在在討論的是
已經確定醫療過失後,是不是還要限制賠償上限的問題
一個已經確定的醫療過失,跟其他的過失行為,就沒有所謂的特殊性了
都是過失行為,都已造成損害,為了討論方便,才會用火鍋做例子,突顯問題點

在已經確定過失的情況,如果還要求所謂的「比例上限」或是「總額上限」
無異於要求被害人自行吸收損害,這個恐怕很難讓人接受
不僅世界各國沒有這種立法例,而且也很有可能造成連鎖效應,造成我上面說的更多的「以刑逼民」,甚至「私立救濟」的結果

不知道這樣解釋您可否理解?

wirklich1021 wrote:
七七三大,您沒fol...(恕刪)

和某些人比起來
wirklich1021 大的話比較客觀
也點出了真正事情的重點及解決方法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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