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之天秤一旦傾倒,全民終將成為最大被害人

已經確定醫療行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這還有什麼好講的呢
如何判斷重大過失,是一般人一目了然的過失還是專業人判斷的重大過失?
以及如何判斷的要件?

在醫聲論壇有提到刑訴部份是公訴罪,申言之,不會花人民一毛錢如果你是病患家屬你會不會告?
0成本,人都就不活了我當然能告就告,能賠多少算多少的心態.醫生主張的以刑逼民;濫訴於此
反之,民訴要人民自己花錢,主要在於心態問題.

還有所謂的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醫生薪水才多少,判個3千萬的天價當然能跑則跑,不能逃防衛性醫療
把民眾當皮球踢,這樣沒人是贏家

另外法界以及醫界的邏輯本不在同一平行線,如何判?
醫界有6大科還有小科,每個科別都有專精領域你要如何判定過失行為?
唯一的解法要嘛去刑化;要嘛醫療法庭,否則6大科不會停止

換個說法假設法官誤判你如何判定誤判?還有法官誤判,不用刑罰,有國家賠償,反之醫生無
還有重點是你如何法官判定誤判要件呢?
我想一條沒有交集的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解




何謂正義 wrote:
已經確定醫療行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這還有什麼好講的呢
如何判斷重大過失,是一般人一目了然的過失還是專業人判斷的重大過失?
以及如何判斷的要件?


唉~大哥,麻煩您把我先前寫的看完好嗎?不想重複打字了。

何謂正義 wrote:
在醫聲論壇有提到刑訴部份是公訴罪,申言之,不會花人民一毛錢如果你是病患家屬你會不會告?
0成本,人都就不活了我當然能告就告,能賠多少算多少的心態.醫生主張的以刑逼民於此
反之,民訴要人民自己花錢,主要在於心態問題.


這個我很早就提過了,也提醒過除不除罪化不是問題的根源,還是麻煩您看看我先前的文章好嗎?


何謂正義 wrote:
還有所謂的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醫生薪水才多少,判個3千萬的天價當然能跑則跑,不能逃防衛性醫療把民眾當皮球踢,這樣沒人是贏家


憲法23條在講的比例原則,不是用在這個地方,既然已經在討論損害填補了,就不應該再談比例了,原因?後果?還是麻煩大哥把我寫的看一下,謝謝!

何謂正義 wrote:
另外法界以及醫界的邏輯本不在同一平行線,如何判?
醫界有6大科還有小科,每個科別都有專精領域你要如何判定過失行為?
唯一的解法要嘛去刑化;要嘛醫療法庭,否則6大科不會停止

換個說法假設法官誤判你如何判定誤判?還有法官誤判,不用刑罰,有國家賠償,反之醫生無
還有重點是你如何法官判定誤判要件呢?


關於鑑定問題及判斷問題,我有提出過「具體」的解決方法,「專家參審」不知道算不算您所謂的「醫療法庭」?另外對於醫生責任,也提出過比照其他法例,由醫院或保險先行負擔,還是要請大哥先看一下我其他的回文,謝謝!

何謂正義 wrote:
我想一條沒有交集的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解

對話或許不會有共識,但不對話,就永遠不可能有交集,您說是嗎?
CHEN.SOLONG wrote:
和某些人比起來
wi...(恕刪)

不好意思啦,跟大家討論,也學到很多東西
以前比較難理解為什麼醫界要出來抗爭
討論過後,想一想,有些事情,醫界說的還真的不是沒有道理,也不是無病呻吟。

PS.CHEN.SOLONG大,您是本棟樓第100篇耶!

Rh wrote:
這變成隱然代表不懂醫術的法官可以赤辣辣地批評醫師醫術之外,還帶入了無過失賠償的精神進入醫療糾紛。

為何不懂醫術的法官在調查後不可批評醫生的醫術? 醫術是多麼深不可測嗎?
那若不懂程式的法官可不可以批評工程師寫出的東西品質太差呢?
又若不懂修車的法官可不可以批評技師修出來的車2266呢?
當然可以,
所以這才是之前所提的,法界的問題對大家的影響更加無遠弗界.

Rh wrote:
林口長庚的魏福全醫師,更被美國整外列為影響整外歷史的20位大師,林口長庚的整型外科更是哈佛醫學院的醫師訓練過程中的一站,結果台北長庚(實際上就是林口長庚訓練出來的)的整外主任被法官羞辱技術不良。

要知道名師未必出高徒,
而若技術高但卻漫不經心,那跟技術不良是一樣的結果.

從你的言談間可看出你對身為醫生的優越感,
但這個職業跟所有職業一樣,對生活而言都是同等的重要,
並沒啥不同.

wirklich1021 wrote:
不好意思啦,跟大家討...(恕刪)

Thanks
承讓 承讓
http://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0&t=75104&sid=d1e7fc9813478d1fa8c6db46e4f71efb
解答在此



刑事責任
「故意」與「過失」是刑法規定的責任條件。
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直接故意
刑法§13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明確認識犯罪結果之可能發生,而決意直接實現結果者。
間接故意
刑法§13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行為人預見結果有發生之可能,而間接聽任其發生,發生了也是行為人所希望的。
意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無認識之過失
刑法§14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的要件:
1.應注意
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
能注意
有注意的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不注意
因懈怠致未能避免結果發生
又稱為「無意識過失」、「懈怠過失」
例子:醫護人員實施藥物注射時,未遵守三讀五對,致打錯針,造成病患死亡。有無過失?
答:有過失!(無認識之過失)
例子:手術中雷擊醫院,導致電力系統中斷,以致影響手術進行致病人受到傷害。有無過失?
答:無過失
有認識之過失
刑法§14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致發生,而疏於防範,終於發生犯罪的事實。
又稱為「有意識過失」、「疏虞過失」
例子:外科住院醫師在沒有資深主治醫師指導之下,確信不會出事,率然進行手術,致發生危害病患的結果。
答:有過失!(有認識之過失

難道現在每個醫療糾紛都是出於故意嗎

試舉例
哪一種醫療行為在法律的基礎下認定不會有過失的?
包括無意識的過失或是有意識的過失
我想不到什麼耶?
因為教科書都有寫治療的方式以及併發症以及死亡率
所以有意識的過失不就是寫: 你有知道,但是病人出事了,你沒控制好
而無意識的過失是: 你沒念到這段教科書或是期刊,但是病人出事了,檢方或是家屬方,找到了這個期刊或是內容. 那就算無意識的過失
所以醫療怎麼逃呢??

擬答:所以說<客觀上可不可以避免>,就是鑑定要處理的
當鑑定醫師都說 -- "你有知道,但是病人出事了,你沒控制好"時,
那就該死了...





刑罰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醫療過失真正入獄不多,刑罰本身的震攝效果應該趨近於零
監獄本身並不能增進醫術,疏離醫療現場只會毀掉專業技術,根本與再社會化的目的背道而馳
醫療過失以刑罰處罰滿足的只是以牙還牙的應報思想

刑事本身的效果其實微乎其微,民事幾千萬震攝力遠遠高過刑事
民事上的賠償與訴訟過程的折磨(不管民事刑事)才是影響最大的吧

當刑罰化的好處遠遠小於刑罰化帶來的傷害,堅持刑罰的意義何在??

wirklich1021 wrote:
甲到A餐廳用餐...結果是不是要讓被害人自行吸收呢?

  大大的比喻很清楚,但小弟對法律的了解不夠,是否可以請您再說明呢?在法界對醫療的認定,這是一種行為還是一種服務呢?如果是一種行為,是醫師的醫療天職,在以救治患者的出發點上,醫生依現有證據所執行的行為,如果醫審會也認為沒有疏失,是否可以如同法官判案一樣,不必再走被刑事起訴的程序,而直接進入以國賠或保險補償的階段呢?(如同江國慶案中,三位法官並未被求償,而只有刑求官員被訴)
  如果認定是一種服務,醫院開的是醫療火鍋店,患者點完醫療餐點之後,醫師負責要讓患者盡興與包醫,如果遇到沒有賺頭或奧客,或是明顯不會好的病人,醫師依照可能的風險,計算服務之後可能出現的賠償比例與風險,也可以拒絕服務,這樣子如果還疏失造成患者的損傷,要被害人自行吸收,我也認為真的說不過去了!
  如果不能拒絕服務,也不能設定比例與總額上限,要醫師自負風險,無異於要求醫師自行吸收損害,這個就比較可以讓一般民眾接受,這是公平正義的立法精神嗎?大大真的認為"一個已經確定的醫療過失,跟其他的過失行為,就沒有所謂的特殊性了"嗎?
  所以是否在目前法界都普遍認定台灣的醫療,是火鍋服務業嗎?

雪碧豬 wrote:
為何不懂醫術的法官在...(恕刪)


強將手下無弱兵,長庚整外是高度競爭的環境,你覺得在這種環境下能當到主任者難道技術會差到哪邊。
再者,此案刑事部分檢查官不起訴,民事一審二審的醫療鑑定皆認為醫師以醫療常規行事,無過失。皆表示此醫師無犯下過錯。

結果判決書中法官不僅不依鑑定結果,還強加自我價值觀判定醫師技術不良。法官指責的不儘毫無依據,儘以一案件任意指責醫師,反而帶給該案醫師修辱,這樣的法官公正性夠嗎?
相噓以息 wrote:
所以是否在目前法界都普遍認定台灣的醫療,是火鍋服務業嗎?


不是法界而已

所有人都是這樣認為(包括健保局)

還是199吃到飽,全天不限時間那種

菜色要一流

服務要一流

不爽的時候還可以

付錢時還可以賴帳

不小心沒洗手吃東西拉肚子的話

還要告到你倒店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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