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 愛滋病,健保卡註記,您讚成嗎???

討論愛滋

也要先把傳染途徑跟基本知識搞清楚好嗎

看到一大堆人說什麼到醫院很怕用到"沾有愛滋病毒的器械"

拜託!!會有這種東西嗎??

別笑死人


醫護人員平常面對沒有愛滋的患者,也應該把它當作有傳染病來執行醫護措施

知道他有愛滋,又能如何??你能拒絕對他做醫護措施嗎??

這樣反而增加心理上的負擔





對於醫院工作者以外的人來說

一個與你擦肩而過的人有沒有得愛滋病,根本與你無關

他有,又如何??有註記,又如何??

回上一樓,經正常消毒過的器械的確不存在AIDS病毒,但不分開對正常病人公平嗎,如果覺得公平, 約個時間我讓你免費試用AIDS病人專用器械 , 保證經過最高標準消毒 , 不含任何AIDS病毒.
不贊成。

理由1:
註記也沒用。
這次台大又沒有捐贈者的健保卡,
有沒有註記似乎不是這次事件的主因。
急救的時候,總不能先看健保卡後,才決定要不要CPR?
施行上有困難。
再者,註記的話,也是醫護人員才看的到,
醫院如果再漫不經心搞錯,或消毒不完整,或...,還不是會傳染給病人?

理由2:
應該有比愛滋病傳染力更嚴重的疾病吧?
應該還有比愛滋病發病更快的病吧?
如果要註記,可能要平等一點,所有的傳染病都要註記。

老烱 wrote:
回上一樓,經正常消毒...(恕刪)


回上上一樓,既然您說器械上都沒有愛滋病毒了

那這樣

"有愛滋病病人用過"的器械

跟"沒愛滋病病人用過"的器械

又有什麼分別??

難道您到醫院看病做檢查

還要特別跟醫生說我要用"沒有愛滋病病患用過的器械"來做治療?

會被笑吧


註不註記跟台大移植事件根本是兩回事 , 只是因為這個事件被拿出來討論.另外aids可怕就在於潛伏期長 , 病患存活的壽命長所以才傳的這麼廣 , 像SARS一定是發現馬上隔離, 相對就傳不出去, 所以註記就是為了因應這種表面平靜,實際可怕的病。
不要吵啦我知道你們很怕尤其醫護人員
你們不要怕小時後有一片電影
一個小島上出現一個吸血鬼
被他咬一口也會變成吸血鬼
當時一開始看的很緊張怕的要死
到後來幾乎全島都變成吸血鬼
也沒那麼可怕啦
衛生署現在列管存在很多問題
有些帶原者還是隱瞞從事危險行為
台灣島變愛滋島肯定可以獨立
其實我覺得問題完全出在「器官捐贈」這個議題上
期望目標是「器官捐贈」、「健康檢查」、「捐血」能夠同步

怎麼說呢?

捐血其實不應該贈送一些有的沒的贈品
而是將資源花在讓定期捐血的民眾能夠免費定期健康檢查
並且也同時推廣器官捐贈的概念

「並不是出事的時候才讓家屬簽同意書」

如此一來,藉由平時健康檢查與捐血的雙重查核(半年內有捐血紀錄者才可簽器捐同意書)
當真正有機會捐贈器官時,才能夠快速的與資料庫對比

而且器官捐贈也應該設立一機制
在無重大傷病紀錄、慢性病時簽署器捐同意書者,未來可優先接受器官移植
如此一來才是促進器捐良性進步的方式。

康語錄 wrote:

如果今天一個人被強暴 得到愛滋 這個人往後她要承擔多大的痛苦 她願意嗎!? 連看個病都要背負很大的


gkgk214,unnerv 你們講的太複雜了 康語錄講的明瞭一點

很多人都只想到自己 因為不了解所以才覺得可怕

因為打海洛因得愛滋病浪費社會資源才可怕



可能身邊的朋友 碰肩的路人 賣你早晚餐的老闆

現在因性氾濫感染的HIV的 可能比毒品感染還多了吧

真正HIV感染人數包涵潛伏期、未發病、未列管的黑數 絕對是公告的倍數

【西元1984年累積至2011年7月31日】(依診斷日分析)
死亡 3,162 14.94% 2,044 25.54%

存活 17,966 84.91% 5,953 74.38%

離境 30 0.14% 7 0.09%

總計 21,158 100.00% 8,004 100.00%

台灣七月份人口統計23,188,078 : 將近18,000

是1:1288 你隨便到士林夜市跟逢甲士林一晚 都能遇到好幾個HIV病患




我敢說支持註記的部份人

可能連HIV 跟 AIDS是什麼大概都還分不清楚

感染HIV 不一定代表會是死於AIDS

雖脫不了愛滋病的關係 但可能死於一個感冒也是可能的





本身就是遇過aids病人隱病, 排在正常病患後面做大腸鏡 , 看到病歷上註記高危險感染 , 心中一驚 , 小聲問他死都不承認有AIDS , 只說是血液感染 , 才叫他等一下查電腦 , 果然是陽性 , 趕緊換成aids專用的管子 , 否則對後面的病人公平嗎 , 其實並不是所有AIDS病人都是如此 , 大部份的病友都會在做侵入性檢查時主動告知醫護人員 , 提醒你應做多一點防護及小心 , 個人覺得AIDS並不可怕 , 可怕的是你不知道誰有AIDS , 註記只不過是多一道提醒, 否則遇到故意隱病的病人真的是危險。
請參閱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在健保卡上註記,有AIDS ? 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就如同身分證當是應建立指紋==>一樣是違憲.

不是對不對,也不是需不需要...就是違法

哈哈台灣人很健忘的...很快這件事...就像...塑化劑事件一樣...很快就會被遺忘了!

大家再忍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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