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en1221 wrote:
最近醫界對於醫療糾紛的反彈非常大,動輒就是"醫生出走"啦,"將來找不到醫生看病"啦"四大皆空"等等充滿恐嚇得字眼來訴諸媒體.彷彿這個行業已經步入黃昏,沒有人願意投入,但諷刺的是醫學系仍在是大學聯考的第一志願.
小聲的告訴你
1. 很多牙醫系已擊敗醫科了
2. 進醫學系, 只要不走五大科, 其實都不錯
澄清一下, 大家吵的是五or 六大科, 不是其它小科
Thanks
fujen1221 wrote:
關於這樣的質疑,我的...(恕刪)
fujen1221 wrote:
是不是請您提出您所說...(恕刪)
fujen1221 wrote:
關於這樣的質疑,我的看法很簡單,
第1)醫生只要一切按照醫療法規以及醫療專業做應該做的,沒有過失,就算死人也不會構成醫療過失.
(我從來沒有說一切流程都照規矩走理論上不會死人,就如同職業駕駛一切不違規,也不代表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甚至不違規也不代表沒有人死傷)
至於2)怎麼算過失,同我前文所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並非沒有判定標準.如果因為所謂專業因素而使人感覺複雜難懂,那就不必負責嗎?試問房屋建築對於一般人是不是專業難懂?建商蓋了有瑕疵的房子,要不要負責?汽車對於一般人是不是專業難懂?如果出廠時有瑕疵是不是不用召回?
CHEN.SOLONG wrote:
小聲的告訴你
1. 很多牙醫系已擊敗醫科了
2. 進醫學系, 只要不走五大科, 其實都不錯
澄清一下, 大家吵的是五or 六大科, 不是其它小科
Thanks...(恕刪)
Rh wrote:
最主要問題在於過失的認定。歐美基本上會認定有罪的是要有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和醫療常規才會被判刑,但台灣卻只要有疏失,不管這疏失的嚴重程度就會被認定是有罪。
簡單講,如果醫療步驟是A->要考慮BCD->在從中走一條。那在美國是只要你照著這樣思考模式走,即使只想到B沒想到CD,且不要說有A問題結果你卻用F方式解決,那幾乎不會有錯。但在台灣是只要BCD你漏掉一個沒想到,那你就是應注意該注意而未注意而犯下過失。
另一點就是台灣的法官常常會自定準則,譬如說全世界沒有人在做維他命過敏測試,只有台灣法官會要求。全世界也沒有醫界說清晨不適合拔管,只有台灣法官會說清晨不適合拔管。
美國醫師投保比例高是因為他們醫療糾紛多半以民事解決。但是以高額民事賠償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會造成醫療費用支出高漲(因為賠得多),醫療保費高(有些甚至會高到醫師收入的50%),甚至高到醫師投保不下去而走人。所以美國曾發生過有些州方圓百里內找不到神經外科醫師,因為醫師要付的保費高達收入一半(這還不包括所得稅等稅賦支出)。所以台灣醫界是非常希望以刑事訴訟合理化(非嚴重違反醫療倫理和醫療常規不以刑事訴訟)和有上限的民事賠償來同時處理這兩個問題。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