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之天秤一旦傾倒,全民終將成為最大被害人


fujen1221 wrote:
最近醫界對於醫療糾紛的反彈非常大,動輒就是"醫生出走"啦,"將來找不到醫生看病"啦"四大皆空"等等充滿恐嚇得字眼來訴諸媒體.彷彿這個行業已經步入黃昏,沒有人願意投入,但諷刺的是醫學系仍在是大學聯考的第一志願.


小聲的告訴你
1. 很多牙醫系已擊敗醫科了
2. 進醫學系, 只要不走五大科, 其實都不錯
澄清一下, 大家吵的是五or 六大科, 不是其它小科
Thanks
fujen1221 wrote:
關於這樣的質疑,我的...(恕刪)


最主要問題在於過失的認定。歐美基本上會認定有罪的是要有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和醫療常規才會被判刑,但台灣卻只要有疏失,不管這疏失的嚴重程度就會被認定是有罪。
簡單講,如果醫療步驟是A->要考慮BCD->在從中走一條。那在美國是只要你照著這樣思考模式走,即使只想到B沒想到CD,且不要說有A問題結果你卻用F方式解決,那幾乎不會有錯。但在台灣是只要BCD你漏掉一個沒想到,那你就是應注意該注意而未注意而犯下過失。
另一點就是台灣的法官常常會自定準則,譬如說全世界沒有人在做維他命過敏測試,只有台灣法官會要求。全世界也沒有醫界說清晨不適合拔管,只有台灣法官會說清晨不適合拔管。

fujen1221 wrote:
是不是請您提出您所說...(恕刪)


http://tw.myblog.yahoo.com/jw!LaA52ZWCAhjWHtqVC207BlN5YUejYHUS/article?mid=8472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256519.shtml
林萍章教授是醫學教授加上有法律學位,我想他引用的數字應該不會誤差太大。
我前面也有提到,是醫師被刑事起訴和判刑。

美國醫師投保比例高是因為他們醫療糾紛多半以民事解決。但是以高額民事賠償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會造成醫療費用支出高漲(因為賠得多),醫療保費高(有些甚至會高到醫師收入的50%),甚至高到醫師投保不下去而走人。所以美國曾發生過有些州方圓百里內找不到神經外科醫師,因為醫師要付的保費高達收入一半(這還不包括所得稅等稅賦支出)。所以台灣醫界是非常希望以刑事訴訟合理化(非嚴重違反醫療倫理和醫療常規不以刑事訴訟)和有上限的民事賠償來同時處理這兩個問題。

美國高額民事賠償的問題可以參考下面兩篇文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8/today-o4.htm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88,&job_id=53081&article_category_id=1127&article_id=24904
我想補充一下法界的思考邏輯
法界應注意而未注意是為過失也;申言之,你只要有個未注意那你就是以過失處理
換個角度想其實也不能怪法官因為邏輯是非A及B或AB折衷說
醫界的角度卻不是這樣,只能說不是同一基準點根本沒有交集
正所謂隔行如隔山.......
唯一的解法是醫療法庭...但問題重重
可能作夢比較快吧


只能說醫生要保護自己不要以救人一命為最先原則(防衛性醫療)
救的好感謝;救不好找過失以刑逼醫....誰受的了

醫療沒有100%成功換句話說怎麼找都有過失懂嗎
醫生普遍太善良不知人間險惡,這或許也是太會念書的悲哀吧

看了醫聲論壇真的很有感觸,卻也無能為力
在此對醫生一鞠躬
生命會自己找出路的,加油
fujen1221 wrote:
關於這樣的質疑,我的看法很簡單,
第1)醫生只要一切按照醫療法規以及醫療專業做應該做的,沒有過失,就算死人也不會構成醫療過失.
(我從來沒有說一切流程都照規矩走理論上不會死人,就如同職業駕駛一切不違規,也不代表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甚至不違規也不代表沒有人死傷)
至於2)怎麼算過失,同我前文所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並非沒有判定標準.如果因為所謂專業因素而使人感覺複雜難懂,那就不必負責嗎?試問房屋建築對於一般人是不是專業難懂?建商蓋了有瑕疵的房子,要不要負責?汽車對於一般人是不是專業難懂?如果出廠時有瑕疵是不是不用召回?


1.很可惜,您的看法不是台灣法官的看法。
把本人在別棟樓po的內容剪貼過來,在下po文
一定有憑有據,甚至有十分證據只講七分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重醫上更(三)字第207號

民國85年,桃園縣的某家醫院的兩位醫師,將一位因嘔吐、腹痛來求診的
鄭姓病患當作急性肝炎來處理,但病患最後死在醫院,死因是
心肌炎。病患是獨子,其父母無法接受,控告醫師業務過失致死。
案子經醫審會三次鑑定,此兩位醫師處置皆無過失,但一審地院
仍然判兩位被告醫師有罪。

之後被告、檢察官都上訴(檢察官認為一審法官判刑不夠重),又歷經
了四次醫審會認定兩醫師皆無過失,高院三次更審,官司拖了15年,去年
8月高院更三審判決兩位被告醫師無罪,不過不知道檢察官還會不會想上訴。

不知道閣下對這案子有何評論?還是您以為這只是個案?呵呵,有興趣的話,
在下還有相當多這種「個案」願與您分享。想要判決書的話,在下也非常
樂意提供。

2.沒人說疏失不用賠,不用負責,現在討論的是要用什麼方法負責,
負責的程度要到哪兒。OK?

CHEN.SOLONG wrote:
小聲的告訴你
1. 很多牙醫系已擊敗醫科了
2. 進醫學系, 只要不走五大科, 其實都不錯
澄清一下, 大家吵的是五or 六大科, 不是其它小科
Thanks...(恕刪)


很小聲的回答你,醫學系是第一志願這句話沒錯吧,至於台大牙醫系比起其他某大的醫學系分數高也不代表牙醫系是第一志願,對吧?!


Rh wrote:
最主要問題在於過失的認定。歐美基本上會認定有罪的是要有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和醫療常規才會被判刑,但台灣卻只要有疏失,不管這疏失的嚴重程度就會被認定是有罪。
簡單講,如果醫療步驟是A->要考慮BCD->在從中走一條。那在美國是只要你照著這樣思考模式走,即使只想到B沒想到CD,且不要說有A問題結果你卻用F方式解決,那幾乎不會有錯。但在台灣是只要BCD你漏掉一個沒想到,那你就是應注意該注意而未注意而犯下過失。
另一點就是台灣的法官常常會自定準則,譬如說全世界沒有人在做維他命過敏測試,只有台灣法官會要求。全世界也沒有醫界說清晨不適合拔管,只有台灣法官會說清晨不適合拔管。

美國醫師投保比例高是因為他們醫療糾紛多半以民事解決。但是以高額民事賠償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會造成醫療費用支出高漲(因為賠得多),醫療保費高(有些甚至會高到醫師收入的50%),甚至高到醫師投保不下去而走人。所以美國曾發生過有些州方圓百里內找不到神經外科醫師,因為醫師要付的保費高達收入一半(這還不包括所得稅等稅賦支出)。所以台灣醫界是非常希望以刑事訴訟合理化(非嚴重違反醫療倫理和醫療常規不以刑事訴訟)和有上限的民事賠償來同時處理這兩個問題。

(恕刪)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與我國相去甚遠,不談大家都耳熟能詳的的陪審團制度,就舉兩個例子:
第一所謂毒果實理論:美國對於正舉取的的過程要求非常嚴格,捼果公權力是已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犯罪證據,這個證據會在法庭審理時被排除.曾經有一位路人皆知的毒梟,警察找到他的存毒貨倉庫,但位向法院申請搜索票而直接進入,甚至取得倉庫監視錄影帶,可以證明此毒梟進出貨.法院最後判毒梟無罪,因為排除這個惟法取得的證據後,警察提不出其他足以定罪的證據,所以無罪釋放.這樣的制度請問你贊成嗎?

美國的刑事制度是完全的當事人進行,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和被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法院要受到拘束.
所以強姦殺人犯可以以傷害致死結案.這樣的制度請問你贊成嗎?

如果不贊成那麼為什麼美國的狀況我們就要照搬?

再者,美國的醫療疏失不是完全無責,而是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的金額是不是台灣民事金額的數倍乃至於數十,數百倍?如果閣下要照搬美國刑事免責,納民事賠償是不是也要照美國的賠償金額?就閣下的說法顯然不是,因為我們的醫生要求的是刑是比照美國免責,但民事賠償又要限制金額,這又是什麼道理呢?
k4210 wrote:
高院更三審判決兩位被告醫師無罪...(恕刪)


顯然我的看法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的見解,高院不是判無罪了嗎?
難道地院法官是法官,高院審理,判決無罪的就不是法官而是醫生判的嗎?
k4210 wrote:
嘿嘿,在下就知道又會有人拿職業駕駛來和醫師做類比,
好吧,就且讓身為法律門外漢的不才在下請教fujen1221
大大兩個問題:

1.醫療行為的契約雙方主體為何,駕駛行為的契約雙方
主體又為何?

2.外科醫師開刀與駕駛車輛不慎撞到人,就阻卻違法的概念而言
有何不同?...(恕刪)


1.嘿嘿,請閣下繼續猜我後面還會舉什麼例子來類比?

2.閣下如果是法律門外漢,閣下的問題我說了你也聽不懂,反之我不說閣下自有答案,何苦讓我打字呢?

3.閣下有什麼高見不妨自問自答,也讓我們瞧瞧您的大材.

fujen1221 wrote:
顯然我的看法不是只有...(恕刪)


閣下的見解如果是對的,就輪不到一審法官的刑事有罪判決
(已經過了三次醫審會認定無疏失,一審法官還判有罪,閣下能
不能告訴我這是怎麼回事?)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一個醫審會已屢次認定醫師無過失的案子,為什麼還要再經過
一審法官、三次高院更審的折磨,纏訟15年終於才能還當事人
清白,這是醫師還是司法官的問題?
fujen1221 wrote:
再者,美國的醫療疏失不是完全無責,而是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的金額是不是台灣民事金額的數倍乃至於數十,數百倍?如果閣下要照搬美國刑事免責,納民事賠償是不是也要照美國的賠償金額?就閣下的說法顯然不是,因為我們的醫生要求的是刑是比照美國免責,但民事賠償又要限制金額,這又是什麼道理呢?


如果台灣醫師的收入能向美國看齊,當然可以用美國醫糾的民事賠償金標準來要求
台灣醫師。
閣下認為為什麼現在醫師一窩蜂去擠醫美,醫美的醫糾絕不會比在醫院幹大科來的少
,重點是醫美醫師收入較高,萬一真的要賠錢,也比較賠得起。

fujen1221 wrote:
很小聲的回答你,醫學...(恕刪)

再更小聲告訴你
不過這二三年牙醫已爬上來了
再過四五年不敢說牙醫會超前, 至少牙醫和醫科分數差不多
趨勢很重要
為何? 就是五大科被濫訟啊
我老爸是律師, 自己也說法界很亂, 有時也判的很奇怪, 沒有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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