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克流感,美、日、星出現自殺、暴斃副作用

絕對機密 wrote:
所以有法啊,我在一樓...(恕刪)


阿你是鬼打牆喔

就跟你說這條沒用了還一直講這條

但因這輛宣傳車只有消極的發表不要施打疫苗的訊息,並未散佈不實疫情的謠言

你要不要PO看看01哪篇文章在散佈不實疫情的謠言?
james8985 wrote:
真的不用錢的疫苗嗎??還是跟消費卷一樣...政府編列預算支出??...(恕刪)

應該是預備金吧。(有預算編列制度的國家,應該都是類似處理)
不要每次都把不打疫苗與批評政策,都跟藍綠對抗畫上等號好不好?


〔中央社〕被指誇大新流感疫情 世衛:願受檢驗

"此案是由德國籍的PACE衛生委員會主席沃達格(Wolfgang Wodarg)去年12月提出。

身為流行病學家和醫師的沃達格指出,製藥公司為了促銷它們抗流感的專利藥品與疫苗,影響科學家和相關官方機構,驚動全世界政府,讓各國把原已不足的衛生照護資源揮霍在無效率的疫苗政策上,更「不必要地讓千百萬健康的人冒險承受測試不足的疫苗的未知副作用」。"


Wolfgang Wodarg 該不會是民進黨派去的吧?
絕對機密 wrote:
衛生署應該查一查mobile01或其它版上的發言記錄,看有沒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疫情的謠言或不實消息,然後處50萬元以下罰金。然後把這些罰金當作基金,補償給因沒打疫苗而得新流感死亡者的家屬。

(補償的上限就100萬左右就行了,因為自己聽謠言沒去打疫苗得新流感死亡,也要負大部份責任;且補償太多,反而會讓人更不想去打疫苗)

最好還有檢舉獎金,檢舉人可以從罰金50萬裏抽個幾萬元,那連老人家、小朋友也不少人會學用電腦,上網查有沒有人散播疫情的謠言或不實消息,而賺檢舉獎金。(如果檢舉一個人賺5萬,檢舉十個就賺50萬,哇~~)


啊樓主是去向衛生署檢舉了没?還是只敢要別人去檢舉?這邊都是白紙黑字,樓主趕快把違反規定的人的發言護貝下來就可以「自己」交給衛生署處理了啊。依樓主的專業一定可以協助衛生署的官員指出那些人的言論違反了規定不是唄?

貫徹你的理念給大家看吧?不然就和樓主自己所不屑的嘴砲黨差不了多少唄~~
比爾蓋飯 wrote:
好歹台灣也是言論自由和身體自由的國家,就是有些人還懷念臭頭時代的專政戒嚴和白色恐怖,因為某些人就是因為這樣而得利,因此到了民主時代巴不得又回想以前,這些人才真該槍斃,我沒說你喔樓主,不用急著跳出來自清



2010.1.12,
趨勢大師佛里曼 才在說,
他希望美國可以變成中國一天,
這一天就可以讓美國由上而下通過綠色能源(?)的立法.


專制及民主都有利有弊啦.
民主政府受到政黨及其後面的利益團體操弄,
反而無法作對人民真正有利的政策.
這是很詭弔的.

但是這個好像扯遠了.
不過公衛政策可以用"民主"方式來搞嗎?
潘達 wrote:
啊樓主是去向衛生署檢舉了没?還是只想要別人去檢舉是別人的事?這邊都是白紙黑字,樓主趕快把違反規定的人的發言護貝下來就可以「自己」交給衛生署處理了啊~~貫徹你的理念給大家看吧?不然就和樓主所不屑的嘴砲黨差不了多少唄~~...(恕刪)

沒有檢舉獎金,我沒那個時間,我又沒領政府的薪水,那應是由相關責任機關的事。

但如果有檢舉獎金,那就要搶誰的動作比較快,檢舉一百個,如能有一成成案,那累積起來就不少錢了。
這只是新聞標題
ericyomr wrote:
打廟宇名沿街廣播別打疫苗 無法可管


這是你要的法條
ericyomr wrote: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疫情的謠言或不實消息,可處50萬元以下罰金


內文就說宣傳車只有消極的發表不要施打疫苗的訊息,最終還是要裁量的。

這種藉由避除瘟疫的宗教斂財的作法,真的是很缺德,只要是人就應該大加撻伐,

而不該有著他都可以,我也可以的心態吧
絕對機密 wrote:
沒有檢舉獎金,我沒那個時間,我又沒領政府的薪水,那應是由相關責任機關的事。

但如果有檢舉獎金,那就要搶誰的動作比較快,檢舉一百個,如能有一成成案,那累積起來就不少錢了。


看來樓主也只打算在這邊義正嚴詞了~~
rexcool220 wrote:
而不該有著他都可以,我也可以的心態吧...(恕刪)


又來了 你也鬼打牆?

但因這輛宣傳車只有消極的發表不要施打疫苗的訊息,並未散佈不實疫情的謠言

到底01哪篇文章在散佈不實疫情的謠言?

他們想斂財 反對打疫苗的人有嗎?

就算有罪也一定是這句話

呼籲﹂民眾要注意,絕對不要注射疫苗,這副作用不是我們身體可以擔當的起,注射疫苗就像是把活體菌注入身體,就像是AIDS一樣,破壞身體的免疫系統,讓以後都沒辦法抵抗病菌....

而不會是 不要施打疫苗 那句話 OK?
ericyomr wrote:
就跟你說這條沒用了還一直講這條
但因這輛宣傳車只有消極的發表不要施打疫苗的訊息,並未散佈不實疫情的謠言...(恕刪)

你說法條沒用就沒用 ? 所以我在前面寫"再來只是相關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法條的認定、裁量權的問題。(裁量看符合不符合違法)"

就像有些司法案件上了法院,一審、二審、三審的法官見解也不一定一樣。縱使是一審,相類似的案件在各地地方法院法官判出來的刑度也有可能不一樣;縱使是同一個地方法院,相類似的案件給不同的法官判也有可能不一樣。所以司法案件才要三審制,甚至還有上訴更審。(有些司法案件則是二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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