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車位無單獨權狀,是屬於公設約定專用,這個是管委會可以管理的範圍

lluytre wrote:
首先 , 版主的車位...(恕刪)

選管委會或總幹事的目的不就是要請他們幫住戶解決問題嗎? 因此服從管委會的決定是必要的
你如果覺得他們的處理方式不是你心中想要的, 下此投票可以不要投給他, 或者自己出來選
或者像太陽花衝撞立院一樣, 直接攻擊管委會辦公室, 你有訴求的反正一定不起訴嘛!

版主雖主張車位是自己的, 但要注意貴大樓之停車空間是否是以共用部分辦理登記, 產權是所有或部分住戶共有
差別就是有沒有多一張停車位土地的所有權狀
這種共用的停車場就是由管委會負責管理, 你雖是所有權人之一, 也不能自由處分你的停車位
也就是說, 你想要在你以為是自己私人的停車位上擺放私人雜物, 沒有管委會同意是不行的

ryan3103 wrote:
大大車位無單獨權狀...(恕刪)


所以…安裝車位鎖有模糊空間囉~~是這個意思嗎?
其實裝鎖只是治標,沒辦法杜絕臨停或借停的現象,建議在會議中提出,請管委會制定辦法,又或者是在區全會的時候提案,這樣都無法有效管理的話,那根本就是管委會執行力不彰,建議提案更換總幹事或委員。
我會這樣處理

第一步: 先確認車子是不是大樓住戶所有

如果不是: 請管理員報警, 因為這是侵入住宅罪
很多人以為惡小而為之, 因此講不聽, 那就刑法伺候

可以先以書面黏貼車位在其門上及車位牆壁或柱子或紅色塑膠椅椅面放於車位, 並拍照, 因為他開車要開門, 或要移貼有通告之紅色塑膠椅, 因此書面送達成立, 因此他接到通知再犯就是故意這先符合第13條, 再來真的再犯就是306條侵入住宅罪成立, 報警抓人扣車。

如果是其他住戶:那就通知他犯刑法320條竊盜罪

固定停車位的使用價值受侵犯, 可以求償金額(車位使用權50年,車位值150萬, 1年3萬1天100元, 清潔費1天100元, 求償200元/次)
只要有被停車就去記錄, 累積後以一定金額求償, 如對方拒不賠償可以控告由法院扣車拍賣清償(沒有比例原則問題, 因為只拿走該拿的, 剩下的還他), 所以開版大原先方式方向錯誤, 要將侵占轉成求償權益受損的一定金額(標的明確可衡量), 法院容易判決

書面內容參考如下
*** 勸 導 單 ***
請勿違規佔用本大樓公共空間及他人車位。
通知日期: 106年 月 日 時間: :
敬告 - 號車主或駕駛人:
您所屬或所駕駛停放車本大樓地下1樓佔用公共空間及OO車位的車輛並不屬本大樓住戶在管理室登記有固定車位之車輛,如您不是本大樓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請立即將您的車輛駛離,否則本大樓管理委員會將依「刑法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之侵入住宅罪規定報警處理。
如您所屬或所駕駛的車輛並屬於本大樓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請至管理室填寫確認單,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敬告您已涉及侵害B1車位OO號使用權所屬OOO先生之權益,管委會基於OOO先生支付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應享權益,管理該車位係管理委員會職責所在,提醒您車位使用權所有人並未同意您使用,如拒不將車駛離,將有觸犯「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之虞。車位使用權所有人有權提出告訴並追討使用費,攸關您自身權益,管委會善意提醒,希勿自誤。

OOO大廈管理委員會 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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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大廈管理委員會通告

請勿佔用他人車位。
通告日期: 106年 月 日 時間: :
敬告佔用人:
本大樓B1車位OO號使用權屬於OOO先生所有,管委會基於OOO先生支付社區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應享權益,管理本大樓車位及公共空間係管委會職責所在,提醒您未經車位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時,請勿擅自佔用車位。另在此嚴正警告如擅自將本通告移開(錄影監視中),將構成「刑法第 13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之刑法故意行為要件。
如故意佔用車位,並拒不將車駛離,此故意行為構成觸犯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罪之事實。車位使用權所有人有權提出告訴並追討使用費,攸關您自身權益,管委會善意提醒,希勿自誤。
OOOO大廈管理委員會 謹立
------------------------------------------------------------------------
OOO大廈
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無固定汽車停車位
車輛確認單

謹通知OOOO大廈管理委員會,本人為社區 棟 樓之住戶,車號OOO-OOOO汽車為本人所屬或所駕駛之車輛,本車輛於本大樓無固定汽車停車位,本人聯絡電話為:
      ,在此向OOOO大廈管理委員會確認。


住戶姓名:               

門牌號碼: OO區    路/街    
巷 號 樓           



--------------------------------------------------------


刑法相關法規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ryosukei wrote:
我是車位所有權人,提侵佔我查過,似乎無法成立,有判例被駁回...因為是臨停沒長時間不走...所以我才逼不得已裝這個...淚
總幹事依照消防法說不得放置雜物影響逃生或避難!他認定車位鎖是雜物...他這說法可行嗎?我是車位所有權人,...(恕刪)

ado016435 wrote:
我會這樣處理第一步...(恕刪)


言之有物, 感覺最中肯, 最有見地...
PostPack wrote:
如果你是有車位的所有權(權狀)的話,你就算想在上面睡覺也沒關係

你把建物權狀拿出來看,有一欄是使用區分,諸如 "事務所","集合住宅"...
建物的使用必須符合使用區分,不是你想怎樣都行.

土地也一樣,工業用地拿來蓋住宅,也是違法.
工商綜合區用地,拿來蓋住宅也是違法.
並不是你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就可以為所欲為.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341

大直商圈 全台最大違規豪宅區

這塊明水路、北安路、堤頂大道、樂群二路所圍區域,是基隆河截彎取直後,台北市政府規劃的產業專區。都市計畫叫「大彎北段」,房地產業者稱為「金泰段重劃區」。房仲網頁上寫明適合族群為「富豪一族」。

2011年,台北市議員周威佑曾質詢「此區有近40棟違法豪宅」,當時市長郝龍斌表示,市府將「依法清查,並予處理,決不寬貸。」
但直到去年10月,建管處才對此區內春風建設的「悅榕莊」開罰30萬元,開罰理由是「將(商辦的)公共空間轉做私人使用」。不僅如此,此區還有6處建案涉嫌違法遭到市府列管查核,一旦確認違法事實就會開罰。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341#sthash.DrsaxWYs.dpuf


內科淪為名流住宅 已有八案開罰
離大直、士林不遠處的北市內湖五期重劃區,市府建管處核發給此區建案的使用執照上,清楚寫明使用分區為「工商混合區」或「辦公服務區」,更白紙黑字聲明「不得銷售、使用為集合住宅。」但部份建商公然炒作高價住宅,踐踏法律,也違反居住正義,開始引爆民怨。
去年4月,建管處對此區內的「合康捷境」、「新潤峰哲」、「新潤悅峰」、「維多利亞嘉醴」、「興富發領袖」、「忠泰恆美」、「忠泰至美」、「遠雄藝朗」等8案各罰30萬元(按:同時另罰南港工業區內的「鼎峰」、「世界心」兩建案),並限期6個月內改善。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341#sthash.DrsaxWYs.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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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停車位的權狀上面也會註明用途,如果在上面放個帳篷,睡在上面,
與使用區分不符,也是違法.
我社區也發生過這種事,基本上沒水準的住家大概就那幾個.....

我鄰居常常被臨停,後來他是先買一般常見的橘色拒馬來放

但是被管委會警告,理由跟樓主的事情一樣,後來跟管委會吵起來

最後...他非常屌,把他兒子的學步車放在停車格,管委會還是來警告

我鄰居直接嗆,停車格就是用來停車,請問現在哪裡有問題.........

有些住戶的停車格放機車,放腳踏車,學步車有四個輪子,也是車阿

只要是"車",就可以放停車格,管委會從此不敢說話....有些人就是怕壞人

winston-2000 wrote:
選管委會或總幹事的目...(恕刪)


所以既然沒辦法處理就改天看到車位有人停用就去停用管委會或是總幹事的車位

只要移動你的車就可以提告 重點就是讓他感同身受 那大家還要買車位做啥隨便停
你應該再發文問,停車格是否屬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

如果不是,就可以堆放雜物【車位檔】。

ryan3103 wrote:
於社區車位裝設車位檔一事,我寫信問過市公所了,回覆是不行,住戶們也都覺得很不可思議。
市公所的理由是因為大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認定車位檔是雜物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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