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作是原則,但是當工程過小時也要有點彈性,比如說有人請我換水龍頭,要我提報書面資料或報告施工程序,我一定跟他比很多手指!
我知道有一個管理員阿伯,兩千塊以下金額他就可以作主了,那個社區老老的!東西設備還很健康!
一板一眼的大社區(換個省電燈泡都還要我寫估價單等主委回來批准),通常委員都好幾派,東西擺爛不修,新新的就問題叢生。(林北換個燈泡賺幾十塊還得跑兩趟?偶拜託你不要換)
我身為修繕人員常想,哪天社區整年度都不花錢修設備,是代表管理優異嗎?還是委員怠惰?比較數十社區(我工作經驗常接觸社區)答案是後者。
有一個社區有組成志工媽媽隊,大家輪流巡社區。是非常理想的補助制度,即使委員不管事,透過主委跟志工媽媽們,社區運作如常,連聖誕燈、過年佈置,中秋節活動都有人手幫忙。哪個委員不進狀況,媽媽們晚上就去拜訪!
這是我見過最上軌道的社區!大家參考!
vicent_hsu wrote:
我們是一個老舊社區目...(恕刪)
我個人覺得這次可能沒辦法了,但是針對"社區規約內賦予主委十萬元的緊急運用的權利",
這點應該是住戶規約中規定的,如果覺得不妥應該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出看是否可修正或加以設限,
譬如針對單一廠商單一工程累計超過一定金額需由區分所有權人通過方可執行.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你可以研究看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最後給你網頁做參考:
"關於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疑義乙案"--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2007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