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社區地下停車場變由灑水系統變更成泡沫,誰該買單?


tsai5059999 wrote:
管理費出!!...(恕刪)


我認同3樓的講法,發生火災的時候影響的是整棟建築物,不是只有停車場而已
如果火災的高溫破壞了大樓樑柱的結構,住樓上的住戶還能安心嗎?
法律不朔及既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年頒佈)
(簡稱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 各類場所於 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使用時(貴單位目前的狀況)
(商場變更成停車場)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貴單位83年建造)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適用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貴單位需要符合現行法令設備)

一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手動報警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 標示設備
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燈
(貴單位 以前就沒裝設 現在要增設;以前有欠缺目前就要裝回去)
(以上七種 消防安全設備)

二 (以下省略)

三 省略

四 省略




做法如下

1 我就是不做 泡沫滅火設備 (法條沒有說要做)

2 請申報人員(幫貴單位 每年申報一次之設備士);去消防隊說明清楚(須帶證明文件)

請消防隊人員解釋清楚(為何要增設泡沫滅火設備;哪一條法規請指出來)

(以後可以告他擾民)

3 例外 除非您自己也搞不清此 建造日期與用途登記

(這時若是您弄錯了;就要增設哦~~~~)
(您條件說 沒說清楚)




4 不用謝 (有可能是 申報者 在乎弄您們社區或是消防隊人員不懂)

(也有可能內神通外鬼)(騙您們不懂;多是別人說的;聽說的等等;就是沒說是他說的 他的意思)

要設這個 要設那個

要不要 重新打掉 重練阿~~~~~~~~~~~(問問 要您們設東又設西的人吧!~~~~~~)


~~~~~~~~~~~~~~~~~~~~~~~~~~~~~~~~~~~~~~~~~~
以上 是我亂說的

若是有誤

不可以找我

我只是 提供方向給您思考與驗證


法條 您就不用驗證了
(我天天在看的)


alf0244 wrote:
最近社區住戶大會開...(恕刪)

kao_king wrote:
法律不朔及既往各類...(恕刪)


以法當然不朔及舊往 但細關整棟大樓危險

花錢是必行的!! 且已經通過討論 只是是誰該出的錢而已!!

你就別添亂了!!
tsai5059999 wrote:
以法當然不朔及舊往...(恕刪)


泡沫滅火系統工程

牽涉範圍甚廣

又不是車子 新增音響或喇叭 如此簡單

1 簡單裝一裝 裝心安的 那就隨便

2 按照法條來裝(要有功能性)
嘿嘿嘿!~~~~
有得搞

3 地下水池 水源容量夠您們 泡沫滅火系統 持續噴撒20分鐘水量嗎?
(舊有建築物)呵呵呵!~~~~看看 聽聽就好

4 泵浦室 泡沫泵浦 泡沫源液槽等 要有甲種防火門窗設置
(貴單位 有空間增設嗎?)

5 若是沒有滅火效果 裝那個有何用(幹麻要花錢 若是錢多就別計較誰付了)

6 事情 只做一半 那就別白花錢了
(泡沫撒下來 不能滅火)

~~~~~~~~~~~~~~~~~~~~~~~~~~~~~~~~~~~
前幾天 電視有報導

大陸 貴州 手提滅火器(10P)10磅

消防人員 檢測市面上銷售滅火器

約 90%是假貨(內填充麵粉)

火越 滅 越火

最後總算 拿到真品 一滅就熄火了



記者說的

大部分 多銷售到台灣來了(乾粉手提滅火器)
我的看法當然是管理費出,這還需要討論嗎?

按照那些不出的人看法來說,若頂樓漏水那頂樓住戶自已去想辨法就好了,樓梯間電燈壞了,我又不住那層樓甘我什麼事,我住低層樓的都走樓梯不搭電梯那電梯保養費為什麼我要出?

建議投票要怎麼施做,做完之後再走法院強制執行..

無言了...
當初停車管理費的計算,應該沒算到要花巨額的設備費用.
如果沒有停車的話就不需要更改滅火系統!
依據停車場設備使用者附費的原則,加上平時已有多繳停車管理費,
我覺得有車位的住戶要付擔設備費多出的部分 ,一部份由管理費出.費用比例再協調!
這好比機械車位,不定期保養出人命後,變成兇宅後也會影響全棟樓的價值!
這停車副署設備更新的費用,要全部住戶幫忙買單嗎?!
開罰到最後還沒人要出錢,可以表決關掉停車場嗎?!

alf0244 wrote:
依據83年並未違法,可是當初建商是以地下商場建造但實為停車場售出,但當初並未違法!
目前消防隊以現狀使用開單,才會爭論不休!


的確有的吵了, 今天地下室的大賣場,消防不合格,誰負責?當然是賣場主人

今天地下停車場,消防不合格,誰負責?當然是管委會

問題出在 大賣場改成的停車場~~~看一下權狀吧~~

如果是一般大樓的停車場 ,一定是管委會出面

拿出使照看是登記為商場或是停車場,如果是商場,社區當做停車場使用,已經是違規使用了,所以會被開限改單,請依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去設置,沒說要辦變更就很好了,停車場停車空間超過就是要做泡沫系統,沒有什麼法律不朔及既往,違規使用是事實,除非社區不在使用那個空間當作停車場,不要被誤導了.

這就好比我原來只是一般住家,沒經過變更就要當商場使用,商場的設置標準跟住家差了十萬八千里,因為設計跟安全性的問題,沒辦變更,違規使用已經在先了.

消防法舊大樓不適用新法規不是用在這,如果今天原始登記就是停車場,設置的是水霧那還有討論空間.

水霧還是灑水改泡沫有些管可以延用,但是要修改,至於費用的問題就要社區自行協商.
先看當時核准的使用執照,確定用途 面積 均與現況使用相符,若相符即可以直接針對水霧灑水設備進行改善,而不需更換泡沫設備~~ 若變更原本設計仍須要依法申請建築物變更設計且取得合格使用執照,不然還是違規場所!若法令10年後修正要裝其他設備,你更改後的泡沫設備就會變成不合規定了(依法申請變更,取得新的使用執照就不會有這種問題),另外誰買單的問題,大家都是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基地面積內所有的硬體設備都是需要大家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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