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只要是跟某單位檢舉,都必需留下檢舉人姓名及電話(因後續結果需聯繫)
這也難怪有人知法犯法.一手遮天.為所欲為.官官相護
House where????? wrote:
現在只要是跟某單位檢(恕刪)</blockquot

可以告訴我是哪個單位嗎,我也要報我家頂樓違建,還很囂張
社區鄰居用的方法 …… 借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電話也能檢舉(用看護或外勞交換學生的名義……旅行社那就有更多鴿子了)

符合官方法規實名制又不會洩露己方個人資訊。
用檢舉的太沒效率了,若是各縣市公告的緩拆的既存違建排到拆都不知道何年何月了,
去法院提告民法"返還共有物"及"返還不當得利"比較有效
Tracy k wrote:
去法院提告民法
"返還共有物" 及 "返還不當得利"(恕刪)


民法 …… 有兩年效期限制 …… 一般都是因為超過舉發期限而無罪(導致違建戶更囂張 …… 因為住戶會說,法院認定該違建合法…就是櫻木花道式邏輯==>打倒赤木等於贏過流川楓

除非工人一施工你就不怕死的拍照檢舉……那跟樓主的匿名需求就相反了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只有兩年???不知道你是指哪一國的民法,難道是外太空外星人的民法


Ye-Kin-233 wrote:
民法 …… 有兩年效(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