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erhey wrote:
請問此法規哪裡找的到呢?
桃園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屋齡20年以上、5樓以下建築物,經直下層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便可建造一定規格的斜屋頂防漏設施;並簡化程序,得免經建築師即可申請。
該辦法中斜頂防漏設施斜屋頂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一公尺,屋簷應與屋頂平台面平齊且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或外牆外緣,不得變更原建築物高度及簷高。搭設蓋斜頂防漏設施應於施作前先行向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
新北
(一)型式為斜屋頂構造,屋脊高度小於2.1公尺、屋簷高度小於1.8公尺。
(二)可以將屋頂層全部搭設,但四周不得封閉、要透空。
(三)以輕鋼架材料等不燃材料為限。
台北
1.限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 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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