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台裝設- 要小心業者的行銷手段,如何解套?

申請移機然後繼續用,這樣就不用解約。
Runawaytrain wrote:
房東要收回房子,可以用第四台合約未到期當作理由阻止?還能要求房東分攤違約金?聽起來第四台業者大過天嗎?
...(恕刪)


這裡沒有人說可以拿第四台的約來阻止房東賣房吧?

別自行腦補成8點檔...

第四台的約跟租房的約本來就是2個獨立事件

現在問題是你沒有先跟房東續約, 卻跟第四台簽了2年約, 導致你無房可住卻對第四台違約!

若當初租約到先簽2年約再跟第4台簽約, 現在有損失就可以跟房東談!

但是現在就差在跟房東沒有契約存在的灰色地帶, 卻跟第四台有約, 這下子就有得喬了
有沒有同意續約阿 不管口頭或紙本的
建議直接去NCC申訴,這種口頭上答應的事情沒有法律效應
就像是電話行銷保險,就算你答應要保,他們還是要寄實體保單來讓你簽名審閱
所以這種沒有白紙黑字簽名的站不住腳的,頂多電話講講嚇唬你

請問~續約已超過7天了嗎?

這屬於消保法中的訪問買賣~
可於7天內以書面通知不續約!
若未達7天~請立即書面通知!
以存證信函為佳~
加油!


消費者保護法對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有以下規定:
(一)特別告知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二)猶豫期間和法定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三)不負保管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Runawaytrain wrote:
有申裝過第四台的朋...(恕刪)
我今天也收到電話了,觀天下的富邦什麼險,說當時申辦的第四台送的房屋火險到期
今年方案有更新,沒頭沒腦的一直說,電話有全程錄錄音要說「今年的火險內容」
也沒問我同不同意,要問他問題,就一直重複電話有錄音要跟我講內容
一整個莫名其秒,結果我就掛電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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