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No1! wrote:
基本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法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騎樓屬於「道路」的一種。...(恕刪)
不識字是吧?
就算是有公共地役的關係,也僅止於“供公眾通行”,並沒有明文規定除了要給你走之外還要給你停。
住戶並沒有不讓你通行,是不讓你停車。你只有通行權,沒有所有權。
再說騎樓是該住戶在維護,如果有損壞也是該大樓出資去修復,你又沒繳管理費,你可以走,但憑什麼停?
如果你認為你可以無償使用他人騎樓,那是不是表示隨便一個人都可以把家中用不到的東西搬去那裡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