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停車位內停汽車加機車,一個月要多收100元合理嗎?

joy0325 wrote:
社區規約為何會管到私有產權?所謂的管理本來就會涵蓋公共及私人,當然不會無聊到去管屋內牆色,因為不會妨礙到其他人,但是若有影響到社區其他住戶的作為時,集合住宅的社區規約就是這群共同生活的住戶應該要遵守的生活規範,就連禁養寵物都可以管,其他像是停車格內停幾台車及如何收費、亂停車者鎖車罰錢放行、大型犬禁走大廳...,私權的協議只要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抱歉,我的例子舉得很差,但該判決主要是認為停車格內空間使用與私有產權使用無異
所以應該說管委會並不能以規約限制我的客廳就不能擺餐桌的意思,這樣說明可能比較接近
禁養寵物那個有牽涉到公共安寧與衛生的問題,所以還比較有討論空間
亂停車鎖車其實管委會會觸犯強制罪喔......相信管委會管理是為社區利益著想
小弟只是想說,管委會並不是什麼都能管,且照法令來說只能管理公共產權的部份
私人產權部份您也提到重點了啊,有妨礙到公眾之虞才可以......有錯還請指正
mpig1927 wrote:
抱歉,我的例子舉得很...(恕刪)

關於限制私有產權使用,舉例說:社區規約可以限制房子內不能養狗,也可以限制停車格內只能停1輛車
關於亂停鎖車罰錢放行,舉例說:甲乙兩人約定了如果亂停車到另人車位者會被鎖車罰錢才放行,結果甲車停到乙車位,被乙鎖車要甲給錢才能放行,這樣乙有強制甲嗎?並沒有,是甲乙先有約定,甲違反約定而須履行的義務,把這兩所有權人放大到社區全部所有權人,在住戶大會時表決同意了若住戶亂停者願意被鎖車罰錢放行,屆時住戶不遵守規約亂停車被鎖罰錢才喊說被強制了,這樣說的過去嗎
再次強調,私權行為並不能無限上綱,為了公共利益,有些私權是允許被剝奪的,管委會的權力是來自全體所有權人也就是社區規約,依照法律命令規約授權來進行管理社區內大小事務,社區就像是個大家庭,住戶就像是家人,在這個大房子私有產權內,有時家裡的糾紛公權力是不介入的,若要家庭和諧必須要協議出家庭生活規約來約束家人彼此
機車被大樓總幹事鎖車
汽車停車位清潔費只有100真是便宜,
我住過的兩個社區一個汽車停車費都是每月300,
不過我們也跟開坂大一樣遇到機車停車位不夠的問題,
上次開會的結果是一戶有一個機車位,
多出來的機車位要停的人登記後一年繳1200,
但跟開版大不同的是,
有汽車位的只要機車不超出停車格隨你停
阿德
真的要有清潔才能收清潔費

我倒一些機油,要求給我清乾淨
否則就是收錢不做事
告去法院

沒有清潔你怎麼收我清潔費
joy0325 wrote:
關於限制私有產權使用,舉例說:社區規約可以限制房子內不能養狗,也可以限制停車格內只能停1輛車
關於亂停鎖車罰錢放行,舉例說:甲乙兩人約定了如果亂停車到另人車位者會被鎖車罰錢才放行,結果甲車停到乙車位,被乙鎖車要甲給錢才能放行,這樣乙有強制甲嗎?並沒有,是甲乙先有約定,甲違反約定而須履行的義務,把這兩所有權人放大到社區全部所有權人,在住戶大會時表決同意了若住戶亂停者願意被鎖車罰錢放行,屆時住戶不遵守規約亂停車被鎖罰錢才喊說被強制了,這樣說的過去嗎

您舉的這個例子我懂也能接受,但關於第一個例子我抱持的看法還是跟您不太一樣就是了
我的論點是以不超過範圍線為原則的話,要是有辦法停得進兩輛車個人認為真管不著
他要停機車或是汽車加機車說實話看不出有什麼妨礙公共利益及管理的問題
這種情況下說要加收管理費我也覺得合理啊,不過這是我個人看法
第二個例子您就講得很清楚,這是很明顯的為了公共利益的管理,且經過住戶大會同意的,這沒問題
而您提出的這點又是我之前沒有講清楚的部分,我是指沒有歸約規範的情形下做,謝謝指正
提供一則法院的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B2、B3停車位均為獎勵停車位,...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改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
罰,...」
五、規約第28條之決議仍然有效,原告應受拘束
六、原告應遵守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其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受此約定之限制:
...就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損...評估車輛種類、數量、消防安全及防空避難後而為停車位之設置而言,系爭車位原即規劃為停放汽車之用,衡情為原告所知悉,禁止原告於系爭車位停放機車,應在其預期之範圍,要無侵害原告所有權之故意。
另從公共安全加以思考,如任由B2以下樓層汽車車位所有人停放機車,進入B2以下樓層車輛之數量顯然增加,不無公共安全之顧慮,並有逾越使用執照所載使用用途及設置目的之疑慮,原告逕於系爭車位停放機車之舉之合法性,即非無商榷餘地。
又機車採用較多易燃材質,倘於B2至B5樓層停放機車,一旦發生火災,恐一發不可收拾,洵有消防安全考量之必要。況...地下室車位未採取機車與汽車分道,機車難免亂竄,兩車碰撞機率提升,人身安全及財產保障受到考驗,非無禁止機車進入B2以下樓層之需要。揆諸前開說明,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業已兼顧公共利益,核無權利濫用情形。原告此項主張於法仍有未合,亦難採取。
mpig1927 wrote:
據小弟瞭解應該是不行吧?而且法有層級問題
歸約屬於最低層級的法律,與上級法令相抵觸基本上無效的
且假設您的論點正確,那管委會還可以管到您家裡天花板高度要作多高
牆壁要漆啥顏色?不可以用地毯木地板等等的狀況都能管嗎?
您的論點已經與民法相違背了(個人不動產的部分歸民法管)基本上無效
還有千萬不要以為管委會權限很大,他最大的功能就是收管理費......
住戶不繳管理費還很頭大咧,要告還要申請強制執行才能處分
但是管委會很辛苦,大家還是要多配合,只要於法有據就好

至於您打的比方很好,可惜的是就連立法院也不能立法限制民眾個人私有產權的使用行為...(恕刪)

法律並沒規定牆壁要漆啥顏色,
所以,不管愛漆什麼顏色,都沒有違法或合法的問題,這就是"合法規約"可以運作的地方。

若"全體住戶大會"表決把私有空間都漆成黑色寫進規約裡,也送交主管機關,
因為"全體住戶多數"要求漆黑色並不違法,
你要住進這棟大樓,還是得遵守這種多數人決議出的不可思議的規約。
(同樣,管委會決議只有少數,漆成黑色並不是合法規約,而要住戶大會同意漆成黑色則難上加難!)

像有些摩門教/回教派形成一個社區,要住進他們的社區就要符合他們的規矩,
要不然,他們可以把你趕出來,要求你把資產賣給遵守他們規矩的人。
也像家長買了房子,小孩或父母房間要漆什麼顏色也要所有權人同意!
若兩個家長(父母)有不同意見,就開所有權人大會(父母吵架後)再決定漆什麼顏色。

立法院一樣可以立法,限制民眾個人私有產權的使用行為!!
但因為立法院是民主機制選出來的,必須採多數決,沒有立委敢搞出不合理的限制私產法律。

像過去農地就只能賣給具自耕農身份的農民,現在農地還是只能農用,不能亂蓋建物,
現在原住民保留地只能賣給原住民,還不是對"私產"限制東限制西。
建物要拿到建築執照才能接水電,這都是管到私產,只要是合法列管的,民法能管嗎?

管委會只能依照住戶大會"白紙黑字的規約"辦事,其實並沒有什麼權力!
若"規約"寫的不夠嚴謹,或擁有投票權的住戶讓管委會濫權,則可能讓管委會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mpig1927 wrote:
您舉的這個例子我懂也能接受,但關於第一個例子我抱持的看法還是跟您不太一樣就是了
我的論點是以不超過範圍線為原則的話,要是有辦法停得進兩輛車個人認為真管不著
其實地下室停車空間屬於全部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建商畫好號碼格線視為約定專用部分,而不同於建物房子屬於專有部分,共同持分約定專用的停車空間要如何使用則要從其社區規約的約定,全體住戶表決同意停車位只能停1輛車時,就不能多停輛腳踏車或機車,畢竟這空間是屬於全部所有權人的,多數說的話就算數

mpig1927 wrote:
抱歉,我的例子舉得很...(恕刪)管委會並不是什麼都能管,且照法令來說只能管理公共產權的部份
私人產權部份您也提到重點了啊,有妨礙到公眾之虞才可以......有錯還請指正


很多管委會做到後來乾脆擺爛的原因就是不想得罪人,
最後越來越多人不繳管理費,然後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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