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的社區除了自有車位(有權狀)以外每戶分配一位機車位
最近社區開會決議住戶停放第二部機車需繳交100元清潔費
原以為是停放在第二個機車位才要多繳100元,但公告出來卻是連自有車位內停放機車也需多繳100元
我向管委會反應汽車位每個月已經付了100元清潔費,為何還要多收一次清潔費
且停放腳踏車的是不是也要比照辦理收費,或是汽車位內有住戶放置輪胎,木梯,一箱一箱教科書等等什麼都有的雜物這些卻沒有人管理
管委會回覆"使用者付費"所以堅持需多收100元
各位覺得合理嗎?
開會決議...是管委會開會決議? 還是住戶大會開會決議?
每戶指的是有自有車位的每戶? 還是沒有自有車位的每戶也可以分配停1台機車?
自有汽車停車格停了機車,若沒法再停汽車,就不應多收100元,
自有汽車停車格若可以同時停機車+汽車,多收錢還可以!
但因為是清潔費,並不是管理費,應依佔用車位大小的比例原則收費,
像大型重機可比照汽車收費,機車還是要依機車停車格收費。
自己搜尋: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敗訴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