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udolin wrote:
建議 版主
可以向社區反應 , 加裝感應卡設備
這樣也許能減少非住戶進出
...(恕刪)
今天去調閱大樓門口監視器影像
發現那個平頭男是利用大門沒關好的機會
自己開門進入的
這樣應該算入侵住宅吧
並沒有知會警衛
也不是住戶幫他開門的
至於改成感應卡
我想在這種住戶素質不是很高的國宅社區
要每個住戶都同意再花一筆大錢
實在很難
這個社區唯一的優點就是地點好
走路五分鐘就有小學/中學/大學
其他一無是處
國宅的建築品質
再加上幾乎沒門禁的管理
今天跟老婆商量好
先看看附近離學校十五分鐘走路程的新社區有沒有自售戶
趁著這個國宅社區價格還很好
賣掉搬新家
換個安全的社區吧
不然以後女兒都是自己放學走路回家
反而更讓人擔心
lyp1972tw wrote:
住家是半開放式的社區...(恕刪)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二字為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中違法要素,是立法者將本來屬於違法性審查
之正當理由,直接列入條文的構成要件中。
行為犯(or舉動犯)
意即是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即達到既遂之階段,無待一定結果或實害發生
為既遂要件。亦即犯罪構成要件之內容,單純以行為人身體舉止即完成滿足構成
要件。
其行為犯類型有刑法第169條偽證罪、第237條重婚罪、第306侵入住宅罪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等。
該名疑似有線電視稽查人員之稽查行為如未受任一住戶允許進入大廈建築體內,
客觀上亦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主觀上亦具有刑法第13條第1項之直接故意,稽
查人員行為就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lyp1972tw wrote:
今天去調閱大樓門口監視器影像
發現那個平頭男是利用大門沒關好的機會
自己開門進入的
這樣應該算入侵住宅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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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的看法
在沒有犯罪的事實證明下
應該也不算違法
例如:
我們假日去野外旅遊
版主你有沒有想過
腳下踩的地 , 車子經過的地
是私有 , 國有 , 還是認定的既成道路
所以非法侵入
一定是要非法進入 , 同時要有侵害他人權利之犯意
這才構成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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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有這樣的憂慮 , 是對的
選擇住宅 , 車輛等各式產品
安全都是擺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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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國宅 , 施工品質很差
像我查封過的台北成X國宅 , 基隆X華國宅
內部屋況都非常差 , 樑柱又粗 , 格局也不好
另外住戶素質也不一
趁現在房價好 , 能不用花太多錢換屋
或如果租金收益高 , 財務健全
當起包租公(婆)也不錯 , 以後退休多一筆固定收入
對本討論 這樣算不算非法入侵住宅?
有參考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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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
誤闖進入私人土地的女子 , 被屋控非法入侵
檢察官裁定不起訴處分
反而屋主夫婦二人 , 因涉嫌過失傷害被起訴
另外還需要賠償該女子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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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如下:
闖私地遭狗咬 地主夫婦都被訴涉嫌過失傷害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縣詹姓女子因好奇觀看一棟華麗的屋舍,卻誤闖私人土地,還遭屋主飼養的狗狗及附近野狗咬傷,憤而控告屋主涉嫌過失傷害,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勘查後,認為楊姓夫妻是屋子及土地的所有權人,屋主未善盡管理狗狗之責,也未設置告示牌,確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屋主夫妻;至於屋主反告詹女涉嫌侵入住宅,則不起訴。
40歲詹姓女子,5月間騎機車經頭城鎮開蘭東路時,見到路旁不遠處有棟屋舍蓋得華麗有特色,便騎車趨前觀看;不料這棟房屋的聯外道路看似是公共的產業道路,實質則是屋主的私人土地,詹女騎車進入時,立即遭屋主飼養的看門犬及平時餵養的野狗群起圍攻,大腿處被犬隻咬傷,詹女因而控告屋主夫妻兩人涉嫌過失傷害。
檢察官勘查發現,被告在屋舍前自設的道路,並未設置大門或圍欄,也沒標示「私人土地請勿進入」、「內有惡犬」等阻絕設施及警示標誌,應可預見一般路人或兒童可能因此誤闖圍繞在屋舍旁的私人土地範圍,而遭犬隻咬傷;且被告疏於注意,未將餵養的犬隻拴好或戴上口罩,任其在私人土地上自由出入,才導致這起犬隻傷人事件,因而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楊姓屋主夫妻。
對於屋主反告詹女涉嫌觸犯侵入住宅罪部分,檢察官認為在屋主沒有設置告示牌情況下,一般人容易認為是一般產業道路而誤闖,並非故意侵入住宅,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3/today-so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