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條文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戶」之定義為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證明為同戶,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今天去詢問幾位律師之後,竟然說法跟第四台業者說法是同路人~只要這戶沒繳錢 陽台有可疑的第四台線第四台就有權告~讓我徹底失望 更別期待NCC會替我說法~~ 唉~~
NCC:條文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戶」之定義為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證明為同戶,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今天去詢問幾位律師之後,竟然說法跟第四台業者說法是同路人~只要這戶沒繳錢 陽台有可疑的第四台線第四台就有權告~讓我徹底失望 更別期待NCC會替我說法~~ 唉~~所以別讓"陌生人"到你家裡東看西看的就沒事了
nana680625 wrote:第四台就有權告~...(恕刪) 律師說的沒有錯啊,有線電視業者有權告,又不代表告的贏只要沒有做虧心事,有甚麼好怕的?莫非.....搞不好你還可以反控他們誣告謎之音:沒有站在樓主同一邊,義憤填膺指責有線電視業者,會不會我也變成有線電視業者同路人!?
nana680625 wrote:NCC:條文如下一、...(恕刪) 沒錯,就是要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NCC已"寫"得很清楚。我之前有提過,你鑽個小孔讓Cable線由內部互通即可! 不要讓線外漏。一來第四台無法由外觀舉證盜接, 可避免雙方的爭議...二來你家也符合不同門牌互通且共同生活的定義。但如果你家店面和住家,沒有緊鄰上下左右或前後,當然也會無法鑽個小孔讓Cable線互通,同樣無法符合同一戶的定義。這時,可以找看看有沒有無線的....
flycode wrote:沒錯,就是要上下、左...(恕刪) 但NCC 文中說的上下左右前後互通是沒錯但後面又有可舉證戶口名簿 客觀事實者為"共同生活"家庭戶就是為了這點 我才要 維護我的客戶權利 來主張 共同生活一樓跟二樓確實是 上下丫 只是這個"通"字的做另個解釋我是覺的情 與 法 如果真的被告 法官 是否會考慮 "情" 大於"法"呢?所以 我目前的做法 就是 跟NCC陳情把客觀實事 舉証出來 請 NCC 解釋 我們是否 符合 共同生活戶 的文讓第四台 來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