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娘家(暫稱我家,下同)在新莊,
巷口一樓(T字型巷,巷衝那間)住了一個怪人,是個女生,
年紀約四十歲上下,未婚,
精神好像有一點問題,但,外表看來非常正常。

她常常在清晨5、6點或晚上11、12點時,
會將"聲音"(可能是廣播、電視、音響...等)轉的超大聲。
(PS.我家住在離她家約30公尺的公寓,但,我家在5樓。)

她也常常看到一群巷內鄰居在聊天時,
就無原故的跑出來瞪人、罵人,雙手叉在腰上,
好像就是一付準備要跟人家輸贏的樣子。

印象最深的一次就是,我家人要回中部,
我爸去停車場開車,再到巷口接我家人,
因為家人尚未下樓,我爸就先停在巷口等,
可能那女生看了不爽,竟然就破口大罵,
我們又沒礙著她、也沒礙著用路人,
竟然用話來詛咒我們。
吼~~~~ 本來我爸不想跟那女生計較,
但那女的越罵越起勁,我爸受不了也給她頂了幾句回去。

之前,她附近的鄰居受不了她的怪行為,
晚上睡覺時間竟然被她吵到無法入睡,
因為影響到鄰居安寧,所以她的鄰居有報警處理,
但員警也無能為力。

剛開始,那女生的爸可能還會好聲好氣的跟大家說歹勢,
到後來,她爸竟然也被女兒同化了,
變的怪里怪氣。

現在,那戶怪人家,竟然在自己的門口,
掛上她已去世的老母相片,及大大的大字報,
上寫道:「長舌婦 下地獄」,還有還有,
一張不知哪來的大符咒(可能自己寫的吧)。

現在,每天下班回來,都會看見那女生像個「柴耙」一樣,
雙手叉腰(或抱胸),準備要衝出來跟人幹架的樣子!
天那,真受不了。
雖然她沒有犯到我的人身安全,但卻影響到我們這些鄰居的居家安寧了!

想請教各位大大,
是否有什麼法規,可以處置她們呢?
不然,再這樣下去,
我看,每天都有不斷的「爛戲」上場,
而我們大家,也會不斷的被她所打擾!!
文章關鍵字
唯一的辦法就是...

你去追她吧!!!!

(酸).........
皇天無親 wrote:
唯一的辦法就是......(恕刪)


這個辦法還真是..........遜~
而且....
哇係查某

如果我是男生.....
對她也沒興趣。
情形嚴重嗎? 如果真的精神狀態怪到不正常的話,不妨勞請消防隊送醫院檢查或是請社會局的人來看看
不過就我所見過的經驗,社會局的人不曉得是太忙還是太混,很少看到有下文的
兩三 wrote:
消防隊送醫院檢查或是請社會局...(恕刪)


因為弄錯單位了,因為社會局不管精神病患,要向衛生局長照中心通報。

而常照中心會知會當地的衛生所協同派出所處理,如果沒有危害民眾或自殘的情形是不能強制送醫的,一般的處理情形就是訪視就結案了。

如果是登記有案的病患,衛生所人員會定期做訪視(或電訪)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因此只要製造噪音達到無法忍受之程度

都算妨礙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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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是分隔線>---------------------


這應該能上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了,看要不要告而已(她如果開罵就錄影存證阿,罰更重)
我想關於這點警察伯伯當初應該也跟您或當初報警的那位鄰居講過
只是看有誰願意告發她
忍她、讓她、不理她

跟那種人說情、理、法,都是下策

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才是上策

告發她只會讓她釘上妳的家人

不要說我冷漠、消極

越理她,她越跟妳作對,因為她已經不是我們能理解的正常人

走法律途徑到後來只會讓你意興闌珊

因為有人權組織在等妳,放心好了,人權組織保護的都不是我們正常人

人權組織保護的都是犯人、社會邊緣人.....

昨天不是有一個精神異常的掐死自己的姪子嗎?

發生事情前早就有人通知相關單位了,未能及早預防的原因是因為他還沒有發生傷人或自殘的行為

夠明白了吧
自求多福
看起來這4個字很消極
我的意見跟樓上的一樣
跟這類的人交手 一認真你就輸了
因為 ................ 真的是這樣
找警察 相信警察也愛莫能助
除非他已經有險的發病跡象跟發生攻擊行為
我看過類似的狀況警察跟消防隊員 來個五花大綁強制送醫治療
可是 難保他出來後 會將苗頭對準她心中的 ~~假想敵~~
萬一你跟他有過不愉快 那你成為假想敵的機會就高了
換句話說 你可能需要 隨時提防他對你的任何~關照~

所以我還是建議 閃遠一點 盡量不要跟他目光交接 減低對你的印象
不要認為我說風涼話 真的是建議

還有 不要跟這類病人動怒 你被他K了 他保證沒事
萬一你耐不住性子 對他有些動作 我保證你要花錢了事
很同意樓上講的

請注意
她的舉動都是非常輕微的罪行,錢罰一罰就能了事(法院通常都祇判罰錢而已)
即使法院能保障妳的隱私,不讓妳曝光
但日後很有可能對整個巷子的人採取報復

新聞不是有時會報,
有時這種人會突然給妳燒掉整條巷子的汽機車
無差別的報復是很可怕的



在可以容忍的狀況下就盡量容忍吧(比這種更惡劣的大有人在阿)
小不忍則亂大謀阿

我知道各位大大的意思。

唉,可是,真的沒有法令可以對精神病患,行「強制驅離」或「強制搬遷」嗎?

救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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