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扣錯地價稅所延生出來的不平等關係
我住的社區共有 115 戶住戶,土地是共有持分,民國 94年才發現社區有 [機關用地],但我的地價稅卻是以千分之十課徵. 居然住了快 20 年沒有住戶發現扣錯地價稅.
而我去稅捐處糾正這個錯誤, 雖然我是去糾正這個錯誤的地價稅, 但往後的公文裏是寫 [我去申請減免地價稅]!
[機關用地]是可免徵地價稅,所以我去辦理免徵地價稅. 經稅捐人員會勘後表示 [未使用的部分土地免徵地價稅,部分有使用的土地需課徵千分之六].
隨後又繼續辦理 [退還溢繳的地價稅], 在辦理此事讓我對現在政府的辦事能力大打折扣!
民國 73年該土地就劃分為[機關用地],卻從77年社區成立至我去糾正這個錯誤已經是民國96年,既已經扣錯地價稅 19年,然而如上所述 [未使用的部分土地免徵地價稅,部分有使用的土地需課徵千分之六].稅捐處卻只願退回千分之十與千分之六之差額.忽視那個[未使用的部分土地是免徵地價稅,稅捐處還是要課徵千分之六],稅捐處以土地減免規則第24條 ...應於每年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之規定.駁回我的訴願 (北稅法字第 10000100317 號 )
稅捐處卻刻意忽視事實是從民國 77年就已經計算錯誤在先, 19年來始終未查覺錯誤. 稅捐處辯解說以地政單位資料核課, 我電話詢問地政單位, 地政單位說不知稅捐處再說什麼? (民國 73年該土地就劃分為 [機關用地])
一般人是否跟我隨後要說的一樣?
1. 我住的社區民國 77年完工,我 78年購買搬進社區. 產權就是一張房屋權狀,二張土地權狀.這兩張土地權狀沒有 [使用分區] ,只有地目, 一筆土地 [建], 一筆土地 [林], 請問一般人如何知道土地 [使用分區] , 一般人知道土地 [使用分區] 能做什麼?
2.像上面我說的稅捐處亂扣地價稅是錯在稅捐處? 還是錯在納稅人? 還是地政單位? 還是都市發展委員會?
3.我這兩張權狀現在被分割成 20 幾張權狀(分割成 20 幾筆土地,也全部是共有持分.), 現在這 20 幾筆土地中到底有沒有被稅捐處亂扣地價稅呢? 到底由兩張權狀分割成 20 幾張權狀後有什麼差異? 這差異是納稅人自己要去查問? 還是有關單位應該主動告知? 如果分割成 20 幾張權狀後又被稅捐處亂扣地價稅,是屬於納稅人的錯? 還是分割土地單位的錯? 這些事政府機關做不到嗎? 政府機關不能主動來做嗎?
分割成 20 幾張權狀後有幾筆土地變成道路用地, 我沒去申請一樣照千分之十課徵,也許過幾年才發現又亂扣地價稅,那時候再去申請(糾正地價稅), 稅捐處會同樣再以土地減免規則第 24 條 ...應於每年開徵前 40日提出申請之規定反駁,這樣合理嗎?
註 : [未使用的部分土地] 稅捐處剛開始是以須查明是否是法定空地, 當不是法定空地又以土地減免規則第 24 條 ...應於每年開徵前 40日提出申請之規定駁回.
納稅人可用的退稅條文
第二十八條(退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queenahsu wrote:
謝謝提供資訊 但我可...(恕刪)
您必須要先去地政市務所申請地籍謄本, 如果您有多筆土地,最好通通申請地籍謄本.
然後拿這些地籍謄本到市公所城鄉局去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 20元費用,須等2
~3天.
如果您的土地 [使用分區] 裏有[機關用地]或[道路],您在查明您的地價稅單是否有列出這些,如 [減免面積] 和 [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下圖), 道路用地可能含在這兩項裏.
如果您的全部土地不超出 300 平方公尺,應該是可以辦自用住宅,這樣只課徵千分之二.
而如果您的全部土地不超出 300 平方公尺,但是是好幾間房子的土地,稅法裏只能享有一間辦自用住宅,那除了自用住宅的土地只課徵千分之二. 其他土地會課徵千分之十.
而這些被課徵千分之十的土地裏如果有[機關用地]或[道路],這些[機關用地]或[道路]可能可以免徵地價稅,或只課徵千分之六.
法條很多,不是代書或相關行業可能得多問,一般人不會留意這些.

這是我的自用住宅房子的糾正後地價稅單,就因為是山坡地且是丙種建地,房子建60坪,土地約只佔40坪,權狀卻享有 123坪,那多出來的 80坪都在邊坡上,等於每年多繳很多冤妄的地價稅.
未糾正的地價稅單

es_mato wrote:
關鍵在申請門牌及建物,土地產權登錄時
這一般會找代書處理,代書有沒有替客戶省錢把事做好才是問題
而代書誰找的?
...(恕刪)
整個社區大都是由建商代書辦理,我是買投資客的,代書我找的.
地價稅課錯是稅捐處的錯! 稅捐處已退 19年多繳的稅,只是稅捐處還凹那些沒使用的土地,課千分之六真的是如土匪一樣!
[沒使用的土地]位於邊坡,鄰靠坡下馬路,與建地的法定空地相鄰,看起來像法定空地.沒使用的土地與使用中的土地兩邊落差約 12 公尺!
我有問建管處與地政事務所,他們共同的回覆是[是不是法定空地]就能分辯該課稅或不該課稅,沒什麼好爭的,結果不是法定空地,不是法定空地為何還課千分之六?
IceLattee wrote:
什麼地該課什麼稅,就是稅捐他們核定
稅法也有規定的很清楚!!...(恕刪)
沒錯,是這樣沒錯!
稅捐處說地政給錯資料,所以才課錯稅!
什麼地該課什麼稅,稅法規定的很清楚,但一旦課錯稅,稅捐處就亂凹!
訴願還歸到原單位回覆,球員兼裁判.

注意看上面這張稅捐處回覆的內容前面那段免徵地價稅的說明,然後又說 40日前須提出申請.
問題是在民國 77年以來稅捐處一直超課地價稅,不單是未使用部分,使用的部分應課千分之六,稅捐處一直以千分之十課徵,這已構成以下法規事實!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捐處還在須 40日前提出申請?
您單純一點去思考如果我(納稅人)能在民國 77 年開徵地價稅前 40 日提出申請,那(納稅人)還得等到民國 94年才發現地價稅被超課嗎?
也就是稅捐處將這個過失由稅捐處轉嫁給納稅人!
然後稅捐處只願退回 19年多收的一部分回來,稅捐處認為這樣已經是全部, 而我認為稅捐處還沒退回 [未使用這部分] 的地價稅.
稅捐處的想法不就是 19年前我(納稅人)沒有提出[未使用這部分]的減免申請!
直轄縣市政府城鄉局? 土地分割問題應該找他罷? 注意一下這塊地就在那裏不會動,也不會跑,始終就是那樣大,但是底下內容超乎意外! 會變大變小,且變化多端! 您看後能告訴我到底這塊土地是多少面積? 到底是變多,還是變少? 那一年才是正確的土地面積?

es_mato wrote:
土地是你的,分割一定會告知所有權人,要簽章的
誰去辦分割的?要先弄明白...(恕刪)
我沒接到告知,除非有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 我更沒有簽章,社區土地全部都是 115 人共有持分.
es_mato wrote: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而且要依「土地稅減免規則」減稅或免稅,得依第三章 減免程序,你辦了沒有?
...(恕刪)
您是說 [機關保留地] 我要去辦減免程序 ?
這樣說不就成了[道路用地][機關保留地] 被課千分之十是理所當然?
又與地政事務所回覆的[稅捐處課錯稅]又茅盾了?
稅捐處說依地政資料課稅? 這又再說什麼?
(如果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那稅捐處說法是表示此地無銀三百兩)
es_mato wrote:
你想要免稅的土地,已經與其它土地隔離了?圍牆有沒有?...(恕刪)
見下圖,這是課了 19年後我去糾正的回覆.

這個未使用的土地,里長很頭痛,因為會從上面滾石頭下來,斜坡下方馬路旁有停車 ......
(斜坡高低差約 12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