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哥大姐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的房子算是三手屋
第一任屋主大概住了一年
第二任大概住了不到半年
而小弟迄今住了大約2年左右
當小弟住了差不多半年左右的時間
有一天突然收到管委會的通知
說我積欠管理費
小弟著實嚇了一跳
查明清楚才知道是之前的屋主所積欠的
於是我打給前屋主說明狀況
他跟我說 他從一搬進來每個月都有繳管理費 而他確實也在交屋的時候把他繳過的單據都留給了我
他表示 那個應該是第一任屋主所積欠的 叫我跟管委會說 請他們聯絡第一任屋主就好 不用裡他
就這樣又隔了半年 我都沒有在接到任何通知

但是在半年後 因為換了管理公司 所以我又收到了一次催繳通知
小弟很生氣的去找他們 表明那時我根本還沒搬進來 請他們跟前屋主或前前屋主聯絡
並且提供了買賣契約給他們影印 他們表示之後不會再來找我
事隔一年左右
我今天突然收到存證信函
說我98年積欠一筆管理費
請於7日內繳清
否則管委會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訴請法院命令給付及強制執行
同時附上了一張似乎是民法的條文

積欠管理費一問 急!

管委會似乎已經請教過律師
請問小弟該怎麼做
難道我只能這樣白白受悶虧嗎?
心情好差
每一個月都乖乖的繳交管理費
並且參加每一次的住戶大會
得到的卻是這樣的下場
希望懂法律或有親身經歷的朋友們教教我該怎麼辦
非常感激!!
文章關鍵字
如果不是你積欠的,
為何要你還啊?!
98年?是前屋主他們的事吧?!
你現在每月繳的管理費,有收據就要妥善保管。
而且,
你跟管理室講清楚啊,
不要把別人的債算在你頭上。
該態度強硬點,讓他們知道欠債的不是你。
而且,
這樣反覆幾次下來,該不會之前的錢,被怎麼了吧?!
會不會是有繳錢,但管理戶頭裡卻沒有該筆錢的入帳資料?
所以一直無法核銷?款項對不上,應該是以前管帳的有問題吧!
會不會他們自己帳目不清,不敢承認,就拿你來開刀?
扯遠了,總之,你應該好好保留單據,
甚至可以明白的向管理室說,
下回再這樣誣賴你,你就反告他們XD
感謝回覆
管委會回覆我是說
根據大樓管理法
這種是針對戶 而不是針對人
也就是我必須要擔這個責任
所以我才希望懂法律的幫我解惑
我是毫無勝算嗎?
吵 我已經跟他們吵過了....唉
那你去問清楚是哪個屋主欠的?!
若是該屋主找不到收據,你就去請該屋主去繳啊?!
你購屋時有沒有註明這房子的欠款問題?!
或是說,請管理室提出98年是哪幾期沒有繳?
然後再去拿前屋主的收據做比對,
如果說,確定有繳了,
那管理室就不該再冤枉你們。
如果說,前屋主找不到收據,真的沒繳?
那就請前屋主去繳納,
但如果金額不多,你想息事寧人,就只能認賠了。
管理費是對戶不對人
既然你承接了該房子,就要繳
這是常識

其實道理很簡單,你在買屋時,原價600萬 前屋主可能欠了100萬的管理費
那他可能是 500萬賣給你


對管委會來說,你的房子就是欠我錢,這個房子就是要償還,沒有就拍賣房子,很簡單
找你的仲介或代書巴
這是他們應該在交屋時算清楚的

要也是管委會與仲介或代書吞下去
你應該要拿到交屋清單 水電瓦斯管理費都 clean

若沒有....多買幾次就熟了 >.<!只能這樣安慰你了
m3power343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事情是這...(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此係讓繼受人瞭解該條例或規約所規定之權利或義務而已
而在其條例中規定「遵守」而非「承受」之意
民法有所謂(債之相對性)原則 社區繳納管理費之約定
只有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才會產生效力 對於第三人並無效力
98年所積欠管理費是管委會與前屋主之約定 並非與你所約定
簡單說(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
你買了這個房子你就有義務繼續繳納管理費用
但並不會變成"承受"前屋主積欠管理費之債務人
社區要求清償前屋主積欠管理費 在法律上是依法無據
同意樓上的說法~~

如同法拍屋一樣~~拍定者無義務承受前任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

管委會假如要跟你告~你也不會輸~這已經有前例可循~你可搜尋"法拍屋 管理費"相關資訊,

我認為兩者是相同的意思.
實務上有兩派說法, 一是你要概括承受, 清償積欠管理費後再向前屋主求償... 感覺很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為何管委會討不到的錢要變成你來討?!

另一派對你有利的說法是: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二、二十六台內營第八六七二三0九號函之規定, 除過戶後之新所有權人與原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願為所其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不得逕向新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所以新屋主可不必負擔前手屋主所欠繳之管理費. 前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 應由管理委員會另行向前手屋主求償之.

你也可以拿內政部的解釋函令給他看, 請他找前屋主要.

m3power343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事情是這...(恕刪)


這絕對和你無關,必要時,可以請管委會上法院決斷。
因為房屋買賣是所有權轉移,既然所有權人已經換了,怎麼可以上一手的債務問題要由下一手承擔??
難道前一手的一切負債也要你承擔?
那萬一前一手去向銀行借個幾千萬,你也要負責償還??

管委會沒有能力找上一手就直接找你,根本就是柿子挑軟的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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